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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为何“铁血”反腐不成功?有效监督提高破案率是根本

笔者近来在读刘和平的《大明王朝1566》,一部极其精彩的反腐作品,一开卷就即难以释手,终卷深思,大明王朝是历来最强调反腐的,不仅推出了锦衣卫这个“窃听风云”的机构,而且推出了“剥(bāo)皮楦(xuàn)草”(即把人皮完整剥下来,做成袋状,在里面填充稻草后悬挂示众)的酷刑,然而非常吊诡的是,明代也是中国吏治最败坏、价值与信仰崩盘的时代。这是为什么呢?

最近中纪委发文称:有人并非痛恨腐败,而是自己未分到一杯羹。其实,症结之所在就是人皆有贪欲,有了贪欲就可能搞腐败

一、反腐单靠重刑难有出路

贪欲如洪水猛兽,宜当疏浚,不宜强堵。

现在大家都在喊杀贪官:喊枪毙十次者有之,喊凌迟处死者有之。但反腐这事如同革命:革他人命极易,而革自己命极难,同理,反他人腐极易,而反自己腐极难。究其原因,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人们痛恨贪污腐败,并非源于真心,痛恨的只是自己未能分到羹;人们痛恨社会不公,也并非源于真心,只是痛恨自己处在不利的社会地位。也就是说,人人皆有贪欲,只是没有搞腐败的权力。这就是反腐困境之所在,一窝腐、N连腐的现象,比比皆是。

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的是:反腐用重刑,或用非法手段,效果适得其反。

大明朝的朱元璋反腐就是用重刑的,他认为朝廷加重对官员的处罚,就可以减少贪腐发生率,于是用严刑峻法,不惜用上“剥皮揎草”搞恐怖,再用上“窃听风云”搞特务,就可以降低腐败率。

但问题就出来了,正常监管机构“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对官僚系统的监察逐渐被特务机构锦衣卫所替代,而锦衣卫又不走正常司法程序的。虽然朱元璋意识到了这一点,限制了锦衣卫的权力,但是锦衣卫还是慢慢做大。好了,问题又来了,这之后锦衣卫的贪腐谁来管?难道皇帝亲自管吗?

更为严峻的是,锦衣卫毕竟只是皇帝的锦衣卫,精力非常有限,无非假借皇帝之诏,借至高无上的皇权巡查,是典型的权力反腐陈法,总有其纰漏之处。

最终明朝反腐的结果:锦衣卫成为皇帝加强皇权的工具,而吏治却越来越腐败。

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可以套用法学泰斗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的一句来解释:

“法律的震慑力,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担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如何理解贝卡利亚非拉话呢?就好比为了加强交通秩序管理,规定最为严厉的交通法,闯红灯扣12分罚10万,但是撤走摄像头和交警;另一种方法就是扣6分罚200元,遍布摄像头和交警?你觉得哪个更有效?当然是后者效果好,因为后者要承担违反交通法规后果的必然性,而前者可以侥幸逃脱惩戒的。

世界上绝大多数人都是怕死的,贪官也怕死,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管,使被抓成为小概率的事。在这种小概率之下,即使被抓了,也只有感叹自己倒霉了,并不会悔改自己的贪腐。那些没被抓的贪官也不会引以为戒的,只有感叹一下被抓的倒霉,并更加小心不被抓。

需要指出的是:任何社会里,终归圣徒少而歹徒多,刑罚越是强硬,那么新进入体制内的官员就越是穷凶极恶之人,等到体制内全部被歹徒所把持,那么他们官官相护,甚至会调转枪口,用重刑来对付仅有的几个圣徒。可以完全这么说,大明王朝这个政权就是这么完蛋的。

以历史为鉴,要反腐单靠高刑罚没作用。

二、腐败的经济学分析

贪官是如何产生的?一般流程无非就是四个步骤:生贪念——搞腐败——被发现——受惩罚!

在这个流程中,要达到最后一步,是需要有前面三个步骤的,而获得腐败的利益就是第二步骤。这样就可以看出来:最关键的还是第三步,那就是“被发现”。

贪官并不是不怕“受惩罚”,即使不遭受剥皮揎草死罪,也是身败名裂的活罪,只不过他们都抱着一种侥幸的心理,万一没“被发现”呢?那就不需要付出成本的。正是侥幸心理,让他们抱着可能不会“被发现”的心态肆意地“搞腐败”了。

俗话说得好:杀人的生意有人做,不赚钱的生意没人做。这里有个贪腐成本收益的问题,号称解读人性的经济学巨擘加里-贝克尔在《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一书中,用成本收益分析研究过人类犯罪的问题。

在贝克尔的模型里,无论贪腐还是其它暴力犯罪,或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本质上都是一致的。对于理性的人而言,都是因为违法行为可以以低成本获得超额利润,且这种行为存在极大负外部性(即法学所定义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从帕累托最优的角度,需要对其进行限制。具体限制的途径就是提高违法的成本,即法学上所言的刑罚相适原则。

相对于低破案率加重刑的组合,高破案率加轻刑组合对犯罪的威慑力更高,且高得多;由此可知高破案率加重型的组合对犯罪的威慑力是最优的。

对于腐败而言,低破案率就是上文所言的很难“被发现”。朱元璋虽然强力反腐,但是在贪腐行为的破案率是极低的情况下,即使在各种侦查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也很难做到较高的破案率,就这导致官员很容易笃定自己不那么倒霉,会“被发现”,选择了“搞腐败”。这不仅是大明朝和现在中国反腐的困境,也是世界各国反腐的困境。

所以要反腐,必须要有高的破案率作为前提条件

三、“红绿灯”与“摄影头”

与其研究对贪官处以怎样五马分尸、株连九族、凌迟处死、剥皮揎草的重罪酷刑,哪怕是一千种不得好死的方法,都是无济于事的,不如去研究如何建立更好“被发现”机制,即凡“搞腐败”必“被发现”,这样就让贪官在贪之前,想到一定会“被发现“的后果之后,经过理性思考之后,就会选择不去贪了。

最关键还是上文提及“红绿灯概念”,并不是闯红灯扣12分罚10万就行之有效了,就可以放弃摄像头和交警了,而是闯红灯扣6分罚200元,然后补足摄影头和交警,要做好“被发现”的前提,这样大家就必须考虑闯红灯“被发现”成本,因为这里没有侥幸之可能了。

将“红绿灯概念”应用于中国官场反腐,贪多少判几年就相当扣几分罚多少钱,而“摄影头”相当于各方面的监督,而“交警”就相当公检法司和财政审计。

也就是说要建立制度反腐,就必须要有良好的监督和制衡机制,说白了,权力必须分开,应该多头来搞,你一个地方政府,公检法司和财政审计都归地方党政一把手控制,又不允许民众充当“摄影头”的角色,那么最终结果必然是落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流弊。正因为如此,公检法司和财政审计都应该从地方政府剥离出来,中央垂直管理,并加入让人民群众参与进来,扮演起“摄像头”的角色,发挥民意代表的作用。

反腐制度建设的未来,更多的权力应该从地方剥离权力,更多的监督应该交给社会:当市长不能直接管反贪局长、检察院长、纪检委的时候,反贪局长、检察院长和纪检委才敢查敢抓市长;当市长必须接受民众的监督和质询的时候,民众就敢要求市长执政必须回应民众的利益诉求……不过,现在还不可能到这一步,所以基本没戏!

至于目前纪检部门通过加强巡视方式来反腐,这种通过巡视来增加贪官“搞腐败”“被发现”的概率的手段,本身就会陷入困境的。其机构其作用都与明朝锦衣卫类似,虽然在一定时期内能够起到反腐的作用,但是无疑弱化了公检法司和财政审计制度本身反腐的作用,就像锦衣卫弱化正常监管机构“三法司”的作用是一样的道理。

结语

历史使人明鉴。让历史照进现实,我们发现:纪检部门的巡视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抽查制度,并非起到“摄影头”下的监督制度,被关照的对象更会认为自己是倒霉了,并不会悔改自己的贪腐,而那些没被抓的贪官也不会引以为戒,他们只有感叹一下被抓的倒霉,并更加小心不被抓。

要成功反腐,必须要公检法司、财政审计和民众都能参与监督,公检法司、财政审计要直归中央管理,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而有效的监督才能极大提高破案率,高破案率就可以惩治并威慑腐败。【来源微信号:meriguanjian(观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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