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云南省昆明五华区人民法院消息,大学生毛某和同学在期末考试中相互替考作弊,毛某被学校开除学籍后认为处分过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法院认定其已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驳回其诉请。
据了解,毛某与孔某系云南某大学学生。
2021年5月23日,毛某因有其他事情,让同学孔某替代自己去参加当天“形势与政策”课程期末考试,孔某答应了毛某并替代毛某实际参加并完成了考试。
2021年5月30日,孔某因在外兼职,让同学毛某替代自己去参加当天“形势与政策”课程期末考试,毛某答应了孔某并替代孔某实际参加并完成了考试。
2021年6月22日,该学校接学生实名举报,对毛某和孔某是否存在替考行为进行调查,毛某、孔某向学校提交了情况说明,承认了替考的事实。
后该学校制作了《学生考试违纪舞弊情况报告表》、《考试违规拟处理决定告知书》,经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后作出决定,对毛某作开除学籍处分。毛某不服,向该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后作出了复查决定,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
2021年8月19日,毛某认为学校的以上行政处分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分明显过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学校作出的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法院:学校的处分决定合法
记者注意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中提到,“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中提到,“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此外,《云南某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法院认为,该规定内容并未超越上位法的授权范围增加学生义务或者减损学生权利,不违反上位法规定,依法可以作为认定案涉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复查决定合法性的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毛某的诉讼请求。
早在2018年11月,上海某大学大四学生小王就因连续在三场考试中作弊,被学校开除学籍。小王表示不服,将学校告上法庭。
经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法庭认定了小王作弊的事实,同时也认定了学校在作出开除学籍决定的过程中程序合法。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小王的诉讼请求。
作弊不可取!别拿侥幸去赌自己的前途。【中国青年报综合五华区人民法院、中青报此前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