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正式开启本课程的最后一个模块,法律与社会。
之前,我已经给你讲了法律系统的内部是如何运行的,接下来,我将从社会科学的视角带你看看,当法律跟社会密切互动时,又会遇到哪些新的难题。
这节课,我先从一个八卦讲起。
很多人不知道,咱们的罗振宇老师,曾经在央视担任过《经济与法》这个节目的制片人,罗老师就和我讲过,做内容,永远都缺好选题。那如果没有好选题怎么办?罗老师想了一个办法,就是到法院去查判决书,一份份看,从判决书里发现那些反常识的案子,那肯定就是好题目。
我觉得罗老师特别聪明,作为一个从来没学过法律的人,他抓到了理解法律体系的一把钥匙,就是判决书。
判决书是什么?它就是司法系统处理一个案件最终输出的结果。但是,它可不仅仅是写给当事人看的,也是给全社会的一个交代,要不然我们现在的判决书也不会公开。
所以,判决书还是整个法律工厂,向全社会输出的一个产品,它要告诉全社会,一个案子究竟是什么情况,为什么这么处理,理由是什么,甚至也是在提示全社会,以后类似的事情会怎么来处理。
所以你看,判决书在法律程序里虽然是终点,但是对于全社会来说却是起点。
事实认定部分的逻辑缺环
那一份标准的判决书究竟长什么样呢?
一般来说,判决书都有基本的格式。分为开头、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开头部分就是案件的标题、编号、双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信息,然后就是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的经过,包括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主张、提交的证据、辩论的经过等等。末尾也很简单,就是上诉的信息,同时还有法官和书记员的署名,包括判决日期等等。
但是真正重要的就是正文里的论证部分,无论这份判决书有多长,你只需要去看最核心的两个关键词,就能掌握整个判决书的结构。
第一个关键词叫“经审理查明”,当你在一份判决书里看到这五个字的时候,基本上下面的内容就是这个案件的事实,也就是在法官眼中究竟发生了什么。
从这一部分再往下看,你会找到另外一个关键词叫“本院认为”,注意,当你看到这四个字的时候,后面就是法院给出的法律理由。也就是说,当法官看到了这个法律事实之后,他依据法律对于这件事作什么样的评判和处理。前面一部分叫做事实认定,后面一部分叫做法律推理。
所以你看,这一份判决书就浓缩了我们之前课程里讲过的所有要点,有事实的发现,也有规则的运用,还有推理的过程。但是,如果你看得足够仔细的话,会发现判决书里是有一个逻辑上的缺环的。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在认定事实这个部分,基本上判决书是不大说理的。我们国家大部分判决书都是这样,只有很少的例外。
那问题在哪呢?就在于法官并没有告诉你他认定案件事实的思维过程。那你可能会说,下面不是有证据吗?但是法官并不告诉你,他是怎么从证据当中推理出来案件的事实的,而是直接下了判断,事情就是这样的。
要知道,在一个特定的案件当中,面对同一堆证据,不同的法官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判断。但是最终审案子的这个法官,却不会说,他究竟是怎么得出自己的判断的。
我顺便说一下,我们只是说判决书在认定事实的环节不太说理,但在适用法律、得出判决的部分,可是要充分说理的。这个必须强调一下。
给出判断,不说理由
回到事实认定部分不太说理的问题,其实最高法院已经多次要求法官要多说明理由,甚至2017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也这么规定了,但我们的法官仍然不愿多说。
这是为什么呢?在我看来,这其实不大是因为法官自己的问题,而是因为在发现事实的时候,理由本身就很难说清楚。
我们在事实的发现与描述那个模块已经反复强调,法律里发现事实极其困难。为了保证公正,裁判者必须事先对于案情一无所知。他既然对于案情一无所知,还让他来认定事实,那就是难上加难,更何况双方当事人还都想骗他。所以,谁能保证事实就一定说得清楚?即便说清楚了,谁又能保证理由是无懈可击的。
于是,为了让事实的认定有一锤定音的效果,各国的法律制度都发明了各种各样的办法,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核心的秘诀就是无招胜有招。按照苏力老师的总结,就是不说理、不论证、直接靠判断来认定事实。
比如说,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就是让12个普通人来发现事实,他们听完审判,看完证据,直接就得出判断。比如被告是不是凶手,有没有罪。
而且,陪审团的审议过程是绝对秘密进行的,给出的结论也不说理由。
大陆法系虽然很少用陪审团制度,但道理也一样。因为大陆法系有个制度叫做自由心证,相信你也听说过。这个概念,在教科书里面有各种各样的定义。但我告诉你,其实道理非常简单,就是让法官听完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看完了证据之后,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判断事实,认定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
比如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53条就说了:“法律不要求法官们说明通过何种方式达到自我确信;······法律规定了法官们在沉默和静心中独立思考。法律只向法官们提出限定其职责全部范围的唯一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确信了吗?”
再比如,德国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在事实认定的部分,就是直接讲个故事,甚至连证据都不列,要知道,我们国家的判决书还是列证据的。至于法官为啥确信这个故事就是事实,一个字都不提。
你发现没有,在认定事实这个事情上,现代法律和前现代社会的神明裁判没啥本质区别,都是直接认定,然后把认定的思维过程,推向神秘。
饱受争议的彭宇案
那你可能会问了,如果法官就是要在判决书里关于事实认定部分强行进行说理,又会怎样呢?
其实,2006年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我相信你也听说过。
这个案子是怎么回事呢?就是一个老太太在等公交车的时候,倒在了地上。刚下车的青年彭宇,扶了她一把,结果发现她受伤了,就联系了老太太的儿子,一起把她送到了医院,还给了她200多块钱。
经过检查,老太太骨折了,治疗费用很高。于是,老太太和她儿子就跟彭宇发生争执,在去派出所未能达成和解之后,就把彭宇给告了,一口咬定是彭宇撞的她,要求赔偿13万。彭宇说,我是见义勇为,根本不是我撞的。但法官却最终判定,是彭宇撞的人,还要赔偿4万多块钱。
这个案子在当时,影响极大,彭宇到底是撞了人,还是被冤枉了,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后来没人敢再去扶摔倒的老人了。
但你或许不知道的是,之所以这个案件有争议,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法官在判决书里给出了认定事实的理由,因此遭受了无穷的质疑。
什么理由呢?这个法官说,常理告诉我们,第一个下车的人,跟车旁边的人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彭宇是第一个下车的,所以撞人的可能性很大。
法官还说,一般来说,如果是见义勇为,那彭宇肯定在老太太家里来人之后,就该走了。但是,他没走,还把老太太送到医院,这就不是见义勇为。
再有,根据常理推断,彭宇给老太太200多块钱,肯定是当时撞了人,赔给人家的。如果你是借给她的,那肯定是要拿借条的。
你发现没有,这个法官就是按照以前我们讲的三段论来推理的。大前提是社会情理或者生活经验,小前提是彭宇的行为,最后得出结论就是他撞的。
但是,在认定一件事究竟有没有发生的时候,我们是不能从一般推特殊的,你最多也只能说99%的概率是这样,但是,一个事情究竟有没有发生,是不能拿概率来算的。即使100个案子里面,99个都是这样子,你也不能说这个案件就是这样。
所以说,彭宇案的这个事实推理,就有争议。法官最后也因此遭受了巨大的压力,被调离了。
你看,在事实认定的环节,进行充分说理,还真未必是个好事儿。
道理就在于,在事实认定这个事情上,论证未必比信念更有力。哲学家维特根斯坦也指出,在事实问题上,论证并不比认定,能获得更强有力的结论。注意这个词啊,叫做“认定”,其实认定本身就是不太能说明理由的。就好比如说,我认定现在面前的杯子是灰色的,但我没办法论证。
而且,凡是论证都是可以反驳的,因为你可以挑逻辑漏洞。但是认定的东西则是无法驳斥的。
所以,英国有个法官就说,在事实认定的问题上,“给出你的决定,因为它可能是正确的;但是不要给出你的理由,因为它可能是错误的”。
本讲小结
好了,总结一下。这一讲我跟你说了判决书是整个司法程序提供给全社会的产品,这个产品其实说了很多内容,但也有没有说的部分。那就是在事实认定这个环节,基本上是给出决定,不说理由。
这看起来挺没有道理,但也是为了让事实认定更加有说服力,有权威,为此找到了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而且,判决书的写法典型地体现了,法律与社会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这个关系,就是我们这个模块要跟你探讨的核心问题。
这就是这一讲的内容,我们下一讲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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