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讲,我给你讲了国内法的演变过程。这一讲,我想跟你聊聊国际法。
说起国际法,你可能会有这样的印象:1928年,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美国等15个国家在巴黎签订了《巴黎非战公约》,这个公约的核心内容是宣布战争非法。
但是,仅仅在这个公约签订3年后,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日本就首先违反了公约侵略了中国。11年之后的1939年,德国又一次违反公约侵略了波兰,第二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
2003年,美国以萨达姆政权持有大规模杀伤武器为由,绕过了联合国安理会,领导几个国家的军队入侵伊拉克。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就说,战争是非法的,因为不符合《联合国宪章》。要知道,《联合国宪章》可是战后国际法体系的支柱,首要原则就是禁止使用武力。2017年,特朗普总统下令对叙利亚进行空袭,也经常被看成是对《联合国宪章》的违反,这是赤裸裸地侵犯了别国主权,干涉内政的行为。
讲到这,你可能感受到了,国际法和我们之前讲的国内法似乎不太一样,它并没有什么强制力,根本经不起国际政治的冲击。而且,这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好像也没有受到任何法律的制裁。
所以,在专业的国际法学和法学理论研究中,首先会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国际法到底是不是法?
我的答案是:是法。
国际法对于我们的生活确实有用
你可能不知道,“国际法”三个字虽然听上去离我们很远,但现实生活中的好多方面,都是由国际法来保证的。我随便给你举几个例子。
你每天都能看到精准的时间,哪怕身处的时区不一样,也都有统一的换算标准。这就是1884年国际经度会议决议确定的。
你在网上海淘的产品能漂洋过海来到你手中,也是得益于1878年《万国邮政公约》规定的国际邮件转运自由原则。
还有,民用飞机可以畅通无阻,不用通知所经过的国家,这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芝加哥公约》所规定的原则。
我们可以在世界范围内接电话、打电话,也是拜1865年成立的国际电报联盟促成的《国际电信公约》所赐。
更不用说现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比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保证了我们能够享受世界各国的产品。
此外,还有像是《纽约公约》这样负责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公约,强制各国法院不得审理拥有仲裁条款的争议,就是说两个公司如果约定仲裁解决纠纷,法院就管不着。这么做加强了仲裁管辖和执行的效力,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全球商业发展。
你看,这些都属于国际法,它对于我们的生活是有用的,但是你可能会问,那涉及政治性的问题,比如领土纷争的事情,不还是没办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吗?
更多国家开始通过法律解决纠纷
其实,并不是所有国际政治纠纷,都是靠暴力和战争解决的。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在诉诸法律途径。
就拿著名的英法海峡群岛案来说吧。1953年,英法两国围绕英吉利海峡里的两个小岛展开了争夺,都说是自己的。那咋办呢?英法两国虽然历史上曾经有过百年战争,但这一次,却都同意用法律来解决争议。
怎么解决?它们签了个协议,把纠纷递交到国际法院来处理,而且都表示愿赌服输,无论国际法院怎么判,都接受。
最后,国际法院表示,要判断这些岛屿归谁所有,应该看近现代历史当中,谁对于这些小岛实现了有效的占领,而英国提交的证据更有说服力,所以国际法院判了英国赢,而法国也服从了这个判决。
你看,这是不是特别像我们之前讨论过的,从相互复仇到引入第三方裁判者的解决过程。
实际上,即便是在19世纪国际社会中弱肉强食的时代,国与国之间的冲突也不是完全靠战争来解决的。当时有一种大国协调机制,简单来说就是两个国家有可能发生战争的时候,请一些大国来调停,类似于我们生活中请有威望的人来调解。
比如,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的时候,李鸿章就想按照当时的国际惯例,请英国等大国来调停。
二战之后呢,国际社会基于对于世界大战的反思,成立了联合国,制定了《联合国宪章》这样国际交往的基本准则,下面设立了国际法院,专门通过法律来解决国际纠纷。这是国际法进化史上的重要节点,意味着国际法开始像国内法一样发挥效力了。
当然,国际法毕竟还不像国内法那样发达,就像刚刚这个案子所展现的,国际法院这个中立裁判机构,力量是有限的。
必须两个国家都同意接受法院的管辖权,法院才能管。用专业术语来说,国际法院是没有强制管辖权的,这跟国内的法院不一样。
尼加拉瓜诉美国
所以,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家是有自由选择的权利的。在有些案件里,即便一个国家之前已经表示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中途也是可以撤出的。
就拿我在耶鲁的博士导师代理过的一个案子来说吧。这个案子就是国际法历史上著名的尼加拉瓜诉美国案。我导师当时在做律师,他代理的就是尼加拉瓜。
事情是这样的。1984年,尼加拉瓜在国际法院起诉美国,理由是美国应对自己在尼加拉瓜境内做出的非法军事和准军事活动负责。然后,美国对国际法院受理此案的管辖权提出质疑。
早在1946年的时候,美国就发表过声明,表示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但是到了1984年,在这个案子的时候,美国却在原告起诉前,先发制人地通知联合国秘书长,说自己当时这个声明是有保留的,不包括拉美国家。
所以,在国际法院给出了初步判决之后,美国直接撤出了诉讼,没有去应诉。最终,国际法院作出的是一个缺席判决。在那之后美国再也没有重返国际法院。
你想,美国可是二战之后推动联合国成立的主力啊,但到了1984年,已经不那么尊重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了。这个立场就表明,国际法院有的仍然只是国家选择性的管辖权,而不是强制性的管辖权。
国际法问题是进化程度的问题
那你可能会说了,这不就证明了国际法在面对大国的时候,仍然是一纸空文吗?那它还算法吗?
我的回答是,国际法的确是法,但是是一种比较弱的法律,是一种进化不完整的法。
在涉及经济和日常生活的问题上,也就是政治性比较弱的问题上,国际法已经很有效果。像海商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经济法,都运行得挺好的。只是在涉及国际政治斗争的时候,特别是涉及大国问题的时候,还没有那么有效。
但是,你从国内法的进化历程来看,法律就是这样一步步演化的,从暴力复仇,到公共权威,再到专业化的司法体系,这是一个漫长的进化过程。
所以关于国际法到底是不是法这个问题,本质上这是个进化程度的高低问题,而不是有和没有的问题。
就像刚刚给你讲到的尼加拉瓜诉美国一案中,当时的美国驻联合国大使就说过,国际法院是一个“半法律、半司法、半政治的实体”,虽然这是在否定国际法院的正当性,但也说明了国际法是有部分法律性质的。
网上有个段子,很有意思:“联合国调解小国和小国的矛盾,矛盾没了;联合国调解大国和小国的矛盾,小国没了;联合国调解大国和大国的矛盾,联合国没了。”
这听起来是在嘲笑国际法,似乎有这个意思,但你有没有听出来,国际法对于一些国家之间的纠纷,还是提供了法律化的解决方案,也承担了某种第三方裁判者的角色。
我们这个时代,无论是俄罗斯还是美国,在采取军事行动的时候,总还是要找点国际法上的理由,不再像19世纪,俾斯麦所说的那样,强权即公理。
虽然联合国大会还不像国家的议会,有制定统一规则的权力。联合国安理会也不像国内的警察局那样,具有强有力的执法权。国际法院更不像国内法院那样有强制的管辖权。但是,联合国体系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法律体系雏形,只不过还没有羽翼丰满。
所以,你可千万别觉得好像大国不受管,国际法就没有用。越是这样,我们越不能对国际法丧失信心。
在国际法领域,有一个非常有名的律师克劳福德(Crawford),现在已经是国际法院的法官了,他就经常引用著名国际法学家和律师布朗利爵士(Sir lan Brownlie)的话:“如果你质疑国际法的真实性,看看我的银行账户余额就可以了。”意思就是说,即使不把国际法放在眼里的大国,在遇到国际法问题的时候,仍然要花钱请律师来帮它们找找法律上的理由。
本讲小结
总结一下,国际法目前还的确不是国际社会中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它至少已经是一道防线了。说它是成型的法律,自然不合适,但说它完全不起作用,也并不符合事实。我们只能说,它是一个处于进化之中的法律门类。
思考题:你觉得我们当今的世界是不是还是弱肉强食的时代?法律在国际社会当中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欢迎在留言区写下你的思考,我们下一讲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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