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娱乐网站

刘晗法律思维30讲第21讲“法律演化3.0:为什么说两大法系殊途同归”文字版

说起各国法律的不同,即便是没学过法律的人也大概知道,世界上现在主要有两大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一个是英美法系。

两大法系截然不同,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以法典为特征,比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而英美法系,是以案例法为主。很多的法律规则都是由以往的判例一个一个积累而成。

而且,大陆法系的审判是以法官主导,看重书证,通常用演绎法来推导出案件结论;英美法系的审判是以律师为主导,注重人证,通常采用类比推理来得出案件结论。

当然,不只是这些,两大法系无论从法律渊源、审判模式上来讲,都有很大的差别。

但是,这节课,我想告诉你,它们的底层逻辑其实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赋予法官独立审判地位的同时,确立审判标准,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稳定预期。

为什么这么说?

想要弄清这个问题,我们还是得回到法律的演化进程里面去。

上一讲,我们讲到了,法律这个社会控制系统已经升级到了2.0版本,也就是现代法律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过程。

但是你有没有发现,这里面出现了一个大bug:法律专业化和职业化之后,不受政府、社会和民众的干涉了,法官也有了自由裁量权,那如果他们随意判案怎么办?那不就是用司法专制替代了君主专制吗?

英国历史学家爱德华·吉本,就是写《罗马帝国衰亡史》的那个人,他在评论罗马法的时候就说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专制的第一引擎。”

你看,这就难办了。我们一方面需要赋予裁判者独立的空间,让他们公正地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又怕他们太独立了,判案不公,那该怎么办?

于是,两大法系从侧面给出了一个解决方案,我把这个解决方案概括为四个字,叫“零度经线”。

什么意思呢?我们都知道,“零度经线”是通过英国伦敦格林尼治天文台原址的那条经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本初子午线。地球上有了这条线,就有了参照系,人人都可以根据距离它的远近来判断自己的位置。

法律里的“零度经线”也是一样,既然问题解决不了,那就划出一条辅助线,依据这条线去对比法官的工作,让司法系统的错误能被看见、被评估。一旦出现问题,就可以依据这条线去对照纠错。

大陆法系:成文法

那大陆法系用什么方式来划定这条经线呢?就是制定法典,把规则统一,尽量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这一点上,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最经典的例子。

它是在法国大革命背景下制定的,是反对王权专制和旧制度的,我们经常说它是现代第一部民法典,代表了启蒙理性和现代价值观,比如契约自由。

但你可能不知道的是,它最重要的功能,是在于约束法官,让他们按照统一的规则去处理纠纷。

为啥这么说呢?因为,在大革命之前,法国的法官是有很大独立性的。

独立到什么程度?国王不但不能任命法官,也不能够免掉他们,甚至连提拔都不行。因为在当时,法国的司法系统,是个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贵族阶层。所以,国王完全无法进行干涉。

更匪夷所思的是,在当时,法官的位子就是法官的私有财产,是可以买卖和继承的。

比如说,就连我们知道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是这么个法官,他也支持这种买官卖官、世袭罔替的制度。

但最严重的问题是,由于法官很独立,各地法官都按照当地的习惯法,再根据自己的判断,去处理纠纷。因此,当时的司法系统非常不统一,很随意。

所以,大革命之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国就制定了统一的民法典。这个法典特别规定,法院在判案时绝对不能自己临时制定规则,而是要严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推理。

后来,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更是做到了极致,用极为细致和专业的语言规定了各项具体的制度。德国还发展出一套专业的法学教育系统,专门培养法官,让他们严格按照三段论进行推理。

其实,不只民法是这样,刑法也是如此。比如我们今天经常听说的“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就是大陆法系提出来的。这个原则不只是为了保护被告人,而且还是在限制法官,就是说,条文没有规定的话,法官不能创造新的罪名,防止“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直到今天,大陆法系的法官都特别像公务员,照章办事,规规矩矩。这不是因为他们不聪明,而只是制度的限制。

大陆法系的最高理想,就像马克斯·韦伯所说的:“法官就像一个自动售货机,塞进去案件的事实,然后他就根据规则吐出一个判决。”

你看,法典就是大陆法系里解决问题的那条“零度经线”。它形成的统一标准也约束了法官的行为。

英美法系:遵循先例

但是,大陆法系的这套制度,到了英美法系就不太适用了。拿英国来说,因为它很早就形成了一套复杂的司法程序,一般人根本搞不懂。而且,英美法系的特点就是法官造法,法官可以在案件中确立规则。你想,这权力是有多大?简直就是把立法权和司法权合二为一。

所以19世纪著名的英国哲学家边沁,就对这套制度很不满。他觉得法官权力太大了,成为了每个案件中实际的“专制君主”。而英国的司法系统在他看起来,就是一个“法官有限公”。

其实,英美法系后来也制定了一些成文法,尤其是美国,比如著名的《统一商法典》。

但是,英美法系约束法官、判断司法行为的主要办法,却不是靠法典。因为,很多法典不过是把之前的判例进行总结归纳,用法条一条条写出来而已。

那英美法系靠什么呢?

答案是,遵循先例原则。这我们在第一模块时就讲过。首先,法院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决,这叫做“横向遵循先例”;其次,下级法院要遵循上级法院的判决,这叫做“纵向遵循先例”。

纵向遵循先例,很好理解,就是为了保证规则统一嘛。横向遵循先例可能就不那么好理解了。

因为它可不是像我们通常说的,从历史中总结经验,去其糟粕,留其精华。而是说,不论之前的判例是精华还是糟粕,你都得遵循。即便你觉得是错的,也得参照执行。不允许你胡来,也不许你从头再来。不能说换法官了,就换思想。

所以,英国法学家阿蒂亚说过:“先例体系的概念就是,在一些案件当中,它制约法官让他们去遵循那些他们不同意的决定。”

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英美法系最大程度地限制了法官随意判案。当然,这并不是说法院就不可以推翻先例。但是,要推翻先例,必须是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有极其充分理由,才可以。

究竟是什么理由呢?一般是说,之前确立的规则时过境迁,事实都变了,因此不能直接用在当前的案子里。为了证明这一点,你作为法官需要提供极其充分的论证。

那如果不这么做,就推翻先例,会怎样呢?会引起轩然大波,损害法院的正当性。

就拿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判的布朗案来说。这个案子可是世界知名的大案。当时美国南方各州都有法律规定,公立学校里面必须实施种族隔离。有黑人家长就起诉到了法院,说这不平等,最高法院最终宣布,学校里的种族隔离违反美国宪法里的平等原则。

这个案子实际上拉开了民权运动的序幕,让美国社会存在已久的种族隔离现象开始得以纠正。

从政治和道德上来说,布朗案的判决无比正义,无比崇高。但是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说,这个案子激起了极大的争议。《哈佛法律评论》就曾发表过一篇重量级的文章,抨击最高法院无法无天,完全不遵守法律规则。

为什么呢?因为布朗案的判词很短,英文只有13页,要知道,一般的判词至少几十页,甚至上百页。

更重要的是,布朗案推翻了半个多世纪前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在那个案子里,最高法院判定,种族隔离并不违反平等原则。而布朗案并没有作过多法律论证,仅仅引用了几篇心理学和社会学的研究,证明种族隔离会让黑人学生产生不如白人的感受,影响教育质量,因此就说之前的先例无效了。正是这个薄弱的论证,让最高法院因此饱受争议和批判。

在这之后,最高法院在推翻先例的时候都会非常慎重,要充分地说明法律上的理由。

你看,遵循先例恰恰就是英美法系那根“零度经线”,不是说法院不可以逾越,而只是说在你逾越的时候,人们大概能知道,你已经偏了多远。

本讲小结

梳理一下,这节课,我给你讲了法律这个控制系统已经演化到了3.0版本,也就是说既然法院随意判案的bug不可避免,那我们就让错误被尽可能地看见。

这特别像孔子所说的“君子之过”。孔子说:“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意思就是说,君子的过错就像是日食月食,犯了错误,大家能看见,如果改正了,大家都会敬佩。

法律也是一样,既然不能保证法官每件事都做对,那就至少保证每件事的理由都能被看见。这就是社会赋予裁判者以君子的压力。

思考题:我给你留一道思考题,你的公司或者单位,有没有在业务发展过程中,设立了一些相对独立的部门或者职位,又是通过什么制度来限制它们的权力的呢?

欢迎你给我留言讨论。我们下一讲再见。

【来源:刘晗法律思维30讲。yufeiye.com(雨飞叶)编辑】

看完该文章有什么感受?
赞(0) 打赏
转载请注明出处:yufeiye.com » 刘晗法律思维30讲第21讲“法律演化3.0:为什么说两大法系殊途同归”文字版

评论 抢沙发

理智防人:耳听可能假,眼见未必实。
安全拒绝:我要想清楚,明天答复你。

网站建设与资源变现学习娱乐找资源教程

赏!!!

让我们一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网络世界!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

微信扫一扫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