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课程里,我们讲了法律人如何发现事实,以及如何制定和解释规则。这一模块,我们来讲法律推理,也就是说,法律人如何得出一个案件的具体结论。
一提到推理,你可能会想到经典的三段论。规则是大前提,事实是小前提,判决是结论。的确,大部分案子都是严格按照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出来的。但是你别忘了,法律里的三段论是一种实践三段论,它最终得出的结论是一种社会行动。
比如说某人有罪,必须判刑。这个处理结果,是会产生实际社会后果的。所以,经常会发生在某些疑难案件里,即使规则和事实都很清楚了,结果还是存在争议的情况。
因此,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人还会从这个角度进行考量,先考虑后果,再寻找规则,然后反推判决。
另外,当一个案件从规则的角度非常难选择的时候,法律人也会从后果的角度反推判决。他们把这种方式叫做,后果主义。
王海是不是消费者?
我给你举个例子,王海这个名字你一定听说过,就是起诉“六个核桃”喝了以后没变聪明的那位。他现在已经成了职业打假人的代称,实际上,社会中确实有这么一群人,以打假为生,知假买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各类赔偿。他们有自己的江湖、自己的规矩,甚至有自己的鄙视链。
这就给法律制造出了新难题。因为一旦遇到相关案件,法律人就要去判断,像王海这类知假买假的人,究竟算不算“消费者”?
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里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也就是说,只有出于生活消费目的,才能算消费者。
那在实践当中,究竟什么算是出于生活消费呢?法律上没有定论。这时候,各地法院就需要通过裁量权来解决。有的法院认为,王海这类人的行为并不是为了满足自身需要的生活消费,不算消费者。
但是,还有些法院就倾向于,可以把王海认定成消费者,为啥呢?
因为这样能够鼓励人们打假,用社会力量来防止商家欺诈,从而能够提高整体的社会福利。
你看,第二种处理方案就是典型的后果主义推理。虽然它也是在解释法条,但却超越了法条的文字本身,而是考虑这个法条运用的具体社会后果。这很符合我们国家提倡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政策导向。
所以,后果主义推理就是从社会的总体福利出发,来去解释和适用规则。
你可别觉得只有我们国家比较重视案件的社会后果,其他国家也一样。
就连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西塞罗也说:“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
布什诉戈尔
讲到这,还有一个案子你一定得知道,它是法律人用后果主义思维,解决政治争议的巅峰之作。
大家都知道美国总统是选出来的,但是你可能不知道的是,有一位总统却是大法官保送上台的,就是当年著名的“布什诉戈尔案”,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我们把时间拉回到2000年美国大选的时候。
按照美国法律规定,总统选举的投票日是当年的11月初,基本上那个时间选举结果都能出来。但是2000年的大选结果直到选举日后的36天才确定。这是怎么回事呢?
因为当时,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小布什和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的选票一直是旗鼓相当,要到佛罗里达州一决胜负。而佛罗里达州的初步结果出来之后,小布什比戈尔多了不到2000票。这时候,各国领导人都觉得布什稳赢,纷纷发来贺电。
但是戈尔认为投票结果有问题,他相信自己的真实票数肯定超过小布什。
于是,他就根据佛罗里达州的选举法,要求重新计票。还把这件事打到了法院,法院同意了这个要求,宣布要在几个支持民主党的县进行手工计票,特别是要算那些“漏选票”。理由就是要尊重每个公民的投票权。这下,各国领导人又撤回了贺电,媒体上下一片哗然。
小布什当然急了,他就一路把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也迅速介入,并且以罕见的速度完成了审理,3天之后就宣判,停止重新计票。于是,小布什被送上了总统宝座。
最高法院具体的论证过程我这里就不多说了,简单说,就是有些人的选票被检查了两遍,不平等。
但这并不是真正的理由。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的理由其实是,时间不够了,为了避免国家的混乱,就此打住,赶紧把总统确定下来。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12月12号所有选票必须全部计算完毕,而判决当天就是12号。
那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会有啥后果呢?我们可以推演一下。
根据美国法律,如果总统一直选不出来,就得搞代理总统。代理总统的第一人选是副总统。但是那一年也巧了,当时的副总统就是戈尔本人,他正在参与竞选,所以他不能干。
那第二人选就是国务卿,但当时的国务卿奥尔布赖特不是美国本土出生的,所以根据宪法规定,她也没有代理资格。
第三人选只能是参议院议长了,但参议院议长就是副总统,又是戈尔。再往下就是财政部长,当时的财政部长从来没有想过当总统,也没这个能力。
你看,最高法院用的就是后果主义思维。如果选举结果一直悬而未决,对全美国来说都是噩梦。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必须及时踩刹车,重要的不是选谁,而是赶紧定下来。
当然,这种情况非常特殊,为了避免法院干涉政治变成一个规则,后来,法院还特地强调,本案例是特事特办,不能构成先例,以后的法院不能引用。
你看,这又是一种规则层面的后果主义考量。
不考虑后果的判决,后果很严重
你可能会好奇,在疑难案件中,如果不采取后果思维,又会怎样呢?
后果会很严重。
就拿1994年的克林顿诉琼斯案来说吧。说起克林顿的官司,你可能最熟悉的是莱温斯基案,这个案子正是莱温斯基案的导火索。
看了案件的名字,你大概会认为克林顿是原告,其实他是被告,只不过案子经过上诉,原告被告的顺序就调换过来了。
那这个案件真正的原告琼斯是谁呢?是美国阿肯色州的一位前女议员。她指控克林顿在当阿肯色州州长期间,曾经对她有不轨行为,因此要求民事赔偿。
这个案子打到最高法院后,克林顿并没有说总统不能被起诉,也没有主张说自己有很大的特权,他甚至没有要证明自己清白,他只是希望法院暂缓审判,让自己把总统任期干完之后再说。
你可能会说,找个律师去代理一下,到法庭应诉不就行了吗?不耽误工作。但是,美国的诉讼程序可没这么简单。一旦被告应诉了,可不是直接接受审判。在这之前,还要接受当事人和律师长期的调查取证,任何掌握相关信息的人都得提供证据,或者出庭作证。
比如说,琼斯的律师就传唤了跟克林顿有过绯闻的人,并且在庭审之前就开始盘问克林顿。
所以克林顿就说,繁杂的程序会导致总统分心公务。而且一旦开了这个口子,民事诉讼就会被当成政治攻击的武器,后果不堪设想。
但九个大法官一起拒绝了克林顿的请求。法院的理由是说,让你接受民事审判、出庭辩护不妨碍你的本职工作。而且总统也不能搞特殊,没有人有法律上的特权。
讲到这,你肯定觉得最高法院真是铁面无私,一下子怼了总统。
但这个案子,在美国的法律界却是受到了广泛的批评。比如,著名法官和学者波斯纳就说,这完全是法律人的自负,脱离现实,没考虑到判决会带来的灾难性后果。
为什么呢?
波斯纳说,这可不只是占用时间的问题,而是涉及总统的私生活,很容易影响总统的形象和权威。
你只要看看后续情节就明白了,一旦克林顿案开始调查取证,莱温斯基事件就也被揭发出来了。
而共和党当时掌握国会,他们一直痛恨克林顿,所以就抓住了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动用一切政治力量,试图弹劾克林顿。要知道,这可是美国历史第二次弹劾总统,上一次还是在130年前。
你可能会说,最后克林顿不也没被弹劾吗?话虽这么说,事实上,这件事可严重影响了总统的本职工作。
比如说,就在弹劾克林顿的1998年,本·拉登就已经开始针对美国进行恐怖袭击了,只不过当时不是在美国本土,而是一些海外使馆。克林顿当时就下令轰炸本·拉登所在的城市,想要一举铲除祸害。
可是全国人民都觉得,你这不就是通过国际问题转移绯闻缠身的注意力吗?于是,国会断然拒绝克林顿的军事动议,导致本·拉登逃过一劫。后来的事情,你也就清楚了,发生了2001年的“9·11”恐怖袭击事件。
而且,之所以说这件事后果严重,关键问题不只是影响了总统的日常工作,更重要的问题是,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起诉总统去干预联邦政府的工作日程,这个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
所以说,疑难案件中,在规则不明确的情况下,不能只考虑抽象的公平正义,还要深入案件实际后果进行论证和推理。
所以波斯纳才说:法律正义是人类的创造,而不是神圣的礼物,是促进社会福利的工具,而不是官方的神秘,随着社会福利的必要条件的改变,法律也必须改变。
本讲小结
好,这一讲我们讨论了法律人在面临疑难案件的时候,一种特殊的推理技巧,后果主义。
法律是一项非常实际的行业,不可能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相反,法律人要考虑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具体的社会后果,并由此来设计推理的过程。
思考题:你觉得遵守规则重要,还是考量后果重要?
欢迎你给我留言,分享你的思考,我们下一讲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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