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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晗法律思维30讲第16讲“规则的选择:为什么案件结果难以预测”文字版

普通人在遇到热点案件的时候,总喜欢问学法律的人,你觉得这个案子会怎么判?很多时候,法律人都会说,很难预测。

有人就不理解了,规则明明就摆在那,为啥结果还那么难预测呢?

因为法律问题,很少有唯一正确的答案。

一方面,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比如说,同样是一个杀人行为,考量不同的因素,可以判无期徒刑,也可以判死刑。这都是在规则范围内允许作出的判决,你能说谁对谁错吗?

另一方面,正如我们上一讲提到的,法律永远要分类解决问题,但是分类就会让很多事情处于交叉地带。在疑难案件中,一件事究竟属于哪类规则是没有定论的,法律人争的也是这个问题。

如何在法律范畴内灵活地解决问题?

这一讲,我就带你一起看看他们是怎样选择和使用规则的。

法律总是“削足适履”

先拿一个身边的例子来说吧。我们都知道,无论是中国农村还是城市,都有结婚前送彩礼的习俗。围绕彩礼,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纠纷。每当遇到这类问题,法院就觉得很麻烦,麻烦在哪呢?

因为彩礼是传统习俗,很难直接对应到现代法律的范畴里去。

在现实当中,有一种方式是把彩礼算成定金,也就是说相当于两家在做生意,男方家里给女方家里一笔定金,如果事情成了,定金就不用还了。但如果女方毁约了,定金就得返还。这听起来很完美吧?

但这里有个问题,我们现代法律,对婚姻和合同是有严格区分的,前者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后者是买卖东西。把彩礼算成定金,不就是把结婚当成买卖了吗?这不合适。

那还有另外一种做法,就是处理成“附条件的赠与”,这是个民法术语,简单说就是加上一些条件的赠送。如果把彩礼当做赠与,条件就是你要嫁给我,如果最后婚没结成,要回来也是合理的。

你看,无论哪种方法,都是为了把问题解决掉,都有点削足适履的感觉。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出了个司法解释,把彩礼算成赠与。即使我们普通人觉得有点别扭,也没办法。因为在法律框架里,只能这么算。

所以意大利学者克罗齐说:“法律是一种奇怪的知识。……法律只关心自己的各种范畴。法律把一个特殊的物体拖到法律领域里,而不是直接处理它。”意思就是说,法律就像一个收纳盒,所有东西必须放到收纳盒中一个个对应的小盒子里,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处理。

你看,在这个彩礼问题上,最高法院最后还是给了一个定论。但是,很多情况下,一个事情可能既符合这条规则,又符合那条规则,而规则本身是没有规定应该怎样使用、在何时使用的。

飙车撞人到底怎么算?

打个比方来说,你一定听说过10年前杭州的飙车案,一个富二代男子夜里超速驾驶撞人,导致1人死亡,一审判决三年有期徒刑,引起了社会的轩然大波。

你可能觉得撞死人了才判三年,这也太轻了。实际上,这个案子核心的争论点不在于该判多少年,而是在于该定什么罪。因为即使是同样的行为,定罪不同,适用规则就不同,结果也更不相同。

最初,检察官起诉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一般这种罪名在刑法中量刑标准是比较低的。

但是,很多法学家和公共媒体都认为,这种事情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罪名,在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标准就比较高了,最高可判死刑。

你看,这两种罪名都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定哪个都不能说是错的,结果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当然,很多法学家也主张,干脆就直接设立一个新罪名,叫做危险驾驶罪。但是,由于当时刑法里还没加入这一条,法院就只能在这两个罪名当中进行取舍。

所以,我们国家最权威的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说,倘若刑法总共规定了500多个具体的犯罪,人们便希望划出500多个方格,每个方格里装一个犯罪,从而使每个犯罪与其他犯罪之间都有明确而具体的界限。但是,大部分的犯罪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关系,而是中立关系、交叉关系甚至包容关系。

我们上面说的飙车案中,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就是属于个案中的相互交叉。

虚拟财产到底是什么?

上面的案子只是在两个罪名之间进行选择,在实践当中有很多更复杂的案子,涉及到在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进行选择。

打个比方来说吧,像Q币,或者网络游戏中的装备之类的所谓虚拟财产,如果被盗了,应该怎么处理?

如果你学了给事实贴标签那一讲,你大概知道,站在法律人的角度,首先要判断,这到底是个民法问题还是个刑法问题?

如果是民法问题,那所谓的虚拟财产该怎么处理?你可别小看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在法学家们内部争论得一塌糊涂。

有些法学家认为,虚拟财产应该像实体财产一样去处理。

还有一些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和桌子、椅子这种实体物质可不一样,它是一种类似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就好比你对于你写的某篇文章具有权利。

但这还没完,因为这还只是民法层面的争论,如果我们再切换一下角度,这有没有可能触犯刑法?

如果是个刑法问题,那还是很麻烦。比如,有一些法院判决,偷窃别人的Q币、游戏点卡等虚拟财产这类行为,就是盗窃罪。

但是,有的法院就判决,这不是盗窃罪,而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008年就有个案子,有人向其他人的电脑里输入了木马程序,通过远程控制进入系统,把用户网络游戏中的金币盗走了,还卖了7万多块钱。

一审法院,就按照盗窃罪判了11年。

但是,后来经过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这种输入木马程序控制别人电脑的手段,虽然盗了一些金币,也卖了钱,但是这种金币毕竟不是实体财产,没法按照市场标准进行定价。所以,就没法确定到底是不是盗窃财产,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所以,最后法院是以什么罪名来判的呢?就是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信息数据罪。

恐怖分子:罪犯还是敌人?

这还是法官在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规则之间的选择。在一些更特殊的情况中,他们可能还会面临究竟要用国际法规则,还是用国内法规则的两难情境。

我们都知道,美国在“9·11”事件之后一直在打击恐怖分子。这就存在一个问题,被抓的恐怖分子到底是属于国际法意义上的敌人呢?还是国内法意义上的罪犯?

这可不是个小问题,因为针对不同的身份,就会有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则。

比如说,如果把恐怖分子算成罪犯,那就得给予他法律上的程序正义,像沉默权、公正审判等等,不能刑讯逼供,不能无限期地关押。但如果是这样的话,你就很难在他身上搜集情报,搞清楚究竟那颗定时炸弹安在哪里。

反过来,如果把恐怖分子算成敌人,那的确是不用给他什么程序正义的,直接列为“敌方战斗人员”,可以无限期地关押,比如著名的关塔那摩监狱就是干这个的,而且不用审判,或者审判也是用军事法庭来审判,甚至可以采用酷刑去获取情报。但这样的话,又会给人以口实,说美国政府侵犯人权。

在反恐战争期间,无论是美国最高法院,还是美国法律人、美国政府都陷入两难处境,对这个问题争论得一塌糊涂。

所以,耶鲁大学宪法学教授阿克曼才说:“法律是个钝器。它将生活的复杂性压缩到几个法律框架中,并消除了其中的细微差别。”

本讲小结

好,通过这一讲,你已经知道了,法律案件的结果之所以难预测,是因为法律人面临着各类选择规则的困境。而这种困境的原因,是因为法律永远只能类型化地把世界进行分类处理,无法涵盖真实世界的复杂性。

你可能觉得这样未免太僵化,但是在我看来,这是没有办法的选择,因为只有把一个事情格式化,法律才能识别它,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思考题:你有没有遇到过同一个事情,适用不同的规则,产生了不同结果的情况,你又是如何作出

选择的?欢迎你给我留言,分享你的思考。这就是这一讲的内容,我们下一讲再见。

【来源:刘晗法律思维30讲。yufeiye.com(雨飞叶)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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