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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晗法律思维30讲第13讲“规则的时间性:为什么法律总是滞后”文字版

这一讲,我要跟你讨论这么一个问题:法律应不应该与时俱进?

你可能会说,当然应该。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这么快,很多法律法规已经很滞后了,应该尽快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

但是你想,英国《大宪章》到现在已经八百多年,美国宪法至今两百多年,《法国民法典》至今也是两百多年了,都还在用,就连我们今天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制度也和古罗马法没啥本质区别。在如此长的时间周期里,这些法典并没有随着时代的变化而频繁修改,这是为什么?

答案很简单,在法律人眼中,这种滞后性并不是缺点,而恰恰是法律的基本品性,法律人习惯叫它“保守性”。

这里我稍微解释一下,法律里的“保守”和道德意义上的“保守”有所不同。道德意义上的保守是说一个人遵循传统道德,观念不够开放。法律里的“保守”不是反对社会变革和新生事物,而是不能轻易改变既有规则,不能让规则跟着社会风潮频繁变化。所以无论制定了多久的法律,只要没有被正式废除,就是有效的。

用一句话概括:“法律恒久远,代代永流传。”

法律的保守性

法律人对“保守性”的执念常常超出普通人的想象,我给你讲一个英国的案子。

在二战期间,英国有个叫海伦·邓肯的女人,传说从小就有特异功能。在她睡觉的时候,嘴里能分泌一种白色的纤维,能让死去的人的灵魂显形,还能跟灵魂说话。

所以邓肯就到处举办所谓的“降神会”,就是神灵降临的集会,有点像我们经常听说的气功大师特异功能的报告会。

于是,1941年底的时候,就有个母亲慕名而来,说儿子参加英国海军出国作战,失联很久了,八成已经牺牲了,就想请邓肯帮忙,召唤儿子的灵魂,跟自己见一面。

结果,邓肯就施展了所谓的法力,并透露说,这名士兵已经随着英国的著名战舰“巴勒姆号”沉入海底。

无巧不成书,现实当中,“巴勒姆号”还真的被德国海军击沉。但是,要知道这个消息在当时属于高度军事机密,英国政府为了维持士气,一直秘而不宣。当英国军方和情报机构听说有个女性公开说“巴勒姆号”已经被击沉,马上火冒三丈。随即,邓肯被警察逮捕了。

你猜猜看,政府以哪部法律为名起诉了邓肯呢?答案是1735年英国制定的一部《巫术法》,这可是200多年前的一部法律。

经过审判,陪审团判定邓肯有罪,判了她9个月的有期徒刑。

这个判决作出之后,当时的首相丘吉尔还去看望了一下这个所谓的“女巫”,甚至抱怨,法院竟然把有限的资源用到这种“陈旧的愚蠢行为”上。

你看,这就是法律人跟非法律人思维的不同。在丘吉尔看来是特别过时的规定,在法律人那却仍然要严格执行。直到今天,这部法律在北爱尔兰仍然有效,在以色列也依然有效。

你可能会疑惑,这都什么时代了竟然还存在这样的《巫术法》,这是为什么?

《巫术法》存在于现代社会,这看上去非常荒谬。可是如果我们再深想一步,你就会发现,“女巫”这种角色虽然已经消失了几百年,但邓肯装神弄鬼的行为以及她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实际上跟《巫术法》想要制裁的行为是一致的。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讲,无论是1735年还是1941年,没差别。反而在法律人眼里,越古老的就越稳定,也就越有权威。

因此,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曾这样评价英国法律人:“之所以尊重法律,并不是因为法律良好,而是因为法律古老。”

美国法官和学者波斯纳也说过:“法律是最向后看的,依赖于往昔的学科,遵从传统、先例、谱系、习俗、古老的实践、古老的文本、古老的术语,遵从成熟、智慧、资历、老人政治,法律怀疑创新、断裂、范式转移以及青年的活力与性急。”

你应该还记得,我们在第一模块的时候讲过,法律必须保证人们的稳定预期,这就决定了法规不能朝令夕改。法律人之所以要谨慎设立新的规则,就是因为一旦出一个东西,会立即改变人们的预期。反过来说,如果新规则的确出来了,也就不能在短期之内再改了,因为这会影响人们形成新的预期。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苏力教授曾经说过,多变的法治会令人感觉是人治,就是这个意思。朝令夕改,不但会增加巨大的社会成本,而且会极大地破坏规则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法律人有意让法律滞后和保守

因此,为了维护稳定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法律人甚至会主动地通过制度设计,防止法律随意改动。

美国宪法是最典型的例子。我们已经知道,美国宪法两百多年只通过了20多条修正案,是世界上最长寿和最稳定的宪法。

因为美国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极其困难。一般来说,想要修改宪法,宪法修正案需要国会两院各以2/3以上的议员提出;并交由3/4的州议会批准,也就是38个州批准了才行。

你想,在实际的情况中,无论是三分之二还是四分之三,都是绝对多数,在两党斗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的。以至于美国法律界有个共识,如果一个总统想在任内推动一条宪法修正案,那几乎就是浪费时间。所以也有人说,美国宪法修改的程序已经成为了美国宪法变革的阻碍。

其实,在建国初期,不是没有人质疑过这个问题。比如,著名的杰斐逊就认为,每一代人就应该决定每一代人的命运。

他说:“没有一个社会能够制定一部永久性的宪法,甚至一项永久性的法律。地球始终属于活着的这一代人。······前代人的宪法和法律,在它们的自然过程中,和它们的制定者一道死亡。每一部宪法和每一项法律在19年末很自然地开始失效。如果它被强制执行更长的时间,那就是暴力行为,而不是正义的行为。”

为啥是19年呢?因为在当时的人看来,20年是一代人。所以这段话的意思就是,死人不能统治活人,每一代人要有每一代人制定法律的权利。

但是,律师出身的麦迪逊,也就是制宪会议的代表之一,他却认为,宪法必须稳定。频繁地修改宪法将意味着宪法具有重大的缺陷,并使得人们对宪法越来越不尊重,宪法就没有权威了。所以,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必然是一种限制后代随意改动的制度,应该让它成为永久性的法律。

后来,有学者把这个意思概括为“先定约束”:后代要受到前代的约束。

我在耶鲁法学院的硕士导师,美国宪法学家葛维宝跟我说过,“宪法的核心就是控制未来”,可以说是一语中的。

新瓶装旧酒

那如果法律人一定要制定一部新的法律,会怎么做?

讲到这,我想给你一个参考,用一句话总结:慢半拍、小步走、持续性、免仓促。

就拿我们最开始提到的《法国民法典》来说。教科书里是这么讲的,这部法典是在法国大革命之后,在理性主义的指导下,诞生的一部与封建旧制度彻底决裂的法律,是一次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改变了历史。

其实,真实的情况恰恰相反。《法国民法典》并没跟历史一刀两断,法典起草委员会主席自己就说:“与其改变法律,不如给公民提供一个热爱旧法的理由,因为历史告诉我们,几个世纪以来,没有制定过几部好的法律。”

他还说,关于财产法的规则“与任何时代的法律都是一致的”,只不过是微调一下,顺应现在的需要;而关于合同法,“只是变更或修改了那些适用于所有时代的自然法的原则”。在婚姻法、家庭法、继承法领域,很多规则直接沿用了革命之前的习惯法,甚至还废弃了一些革命时代的创新,比如,大革命期间规定了成年人有婚姻自由,但法典却规定:“子未满25周岁、女未满21周岁,非经父母的同意不得结婚;父母意见不一致时,有父的同意即可。”你看,这是不是很传统?

回到保守的传统,用新瓶装旧酒,让转变显得平滑,大众才能更好地接受一部新的法律。

本讲小结

好,通过这一讲,你已经了解了法律的保守性。

法律总是比时代慢一步,但它不是拒绝变革,而是拒绝频繁变革、快速变革。法律追求的是长治久安,而不是一时的合理性,和社会一时的潮流。

思考题:你在工作和生活当中,有没有遇到过因为频繁修改规则导致的问题?欢迎你给我留言,分享你的思考。

这就是这一讲的内容,我们下一讲再见。

【来源:刘晗法律思维30讲。yufeiye.com(雨飞叶)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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