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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晗法律思维30讲第12讲“法律标准:为什么说有下限才有上限”文字版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法律往往跟人们的社会理想,对社会道德的追求,包括对社会稳定的需求,这些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

那我想问你:制定法律的时候,是要管住上限,还是管住下限?

  • 管住上限,就是把我们的社会理想,把人类追求的高标准,用规则的形式体现出来。
  • 管住下限,就是把最极端、最坏的情况用规则来管理。

这个问题的答案显而易见,肯定是管下限,我相信你也猜得到。那问题是上限就不管了吗?

并不是,对于法律人来说,只有通过管住下限,才能更好地推动上限。

这一讲,咱们就来聊聊法律人在制定规则时是怎么想的。

易遵守原则

我经常跟我的学生说,很多同学交上来的作业,一看就是没认真做。这不仅让我生气,而且是违法的。为啥呢?因为我们国家《高等教育法》第53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刻苦学习。

结果大家听了之后哈哈大笑。笑啥呢?就是因为这个法条规定的理想很好,但是却没法操作和执行。从严格的法学角度来说,这甚至不能算是一条法律,而是一种宣誓性的条款,因为没有违法的责任要承担。

同样的道理,我们从小就听过“大义灭亲”这句话,觉得这么做的人简直是正义的化身。

但是法国刑法就规定,如果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为重罪的犯人提供帮助或者包庇,可以不受处罚。配偶,甚至是同居亲密关系的,也是如此。同样,德国刑法也规定,包庇罪如果有利于亲属,不予以处罚。这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呢?

因为普通人很难做到,就别作要求了。

中国历史上也有类似的理念,叫亲亲相隐。孔子在《论语》里就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意思就是说,父亲为儿子隐匿罪行,包庇儿子,儿子反过来包庇藏匿父亲的罪行,不但不是违法,而且是正义的。

中国古代法律甚至把这个思想扩充到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比如说唐代法律就是如此。甚至直到民国的刑法也规定,为亲属藏匿犯罪,仍然可以减轻处罚。

今天,我们国家的刑法虽然规定了窝藏包庇罪,但法律同时还规定了,法院不能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出庭作证。

你看,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之所以都有类似规定,就是因为,哪怕要追究犯罪,也不能要求亲属大义灭亲。不想让亲人坐牢,实在是人之常情,没法作过高的要求。

大义灭亲的人,可能会被人称赞,说正义感很高,六亲不认,但是法律却不能拿这个高标准去要求所有人。

所以,制定法律的时候,就有一个易遵守原则。就是说,以普通人的人性为基础,只要求人做普通人,而不是做圣人。美国法学家富勒(Fuller)说:“无法遵守的法律不是法律。”

美国禁酒令

你可别觉得这个原则天经地义,其实,以上限为目标的法律,历史上也不是没出现过。有个例子你一定听说过,那就是美国的禁酒令。

事情是这样的。美国历史上有很强的新教传统,新教对于个人的品行和生活习惯的要求是很严的。19世纪,酗酒经常导致家庭暴力、社会治安等严重问题。于是,很多社会进步力量,就联合宗教组织和女性组织,推动禁酒运动,并且通过妇女基督徒节制会获得了大多数人的支持。最终,美国在1920年通过了宪法第18条修正案,规定所有酒类和酒精类饮料都不能制造、贩卖和运输。

你看,这个修正案就是人们把社会理想,甚至宗教原则,统统塞进了法律里。这看上去很美,但问题是,是不是立法禁酒了,人们就能戒酒?实际上很难做到,良好的动机并不代表良好的效果。

另外,你别忘了,禁酒令应该从源头抓起,禁止酿酒的和卖酒的。但问题是这事能不能控制?极难。因为酿酒技术含量不高,犯法成本很低。于是就出现了很多地下酿酒的人。这下可好,黑市里酒的价格立即提高了,走私、贩卖酒类的黑灰产业蓬勃发展起来。

那禁酒令的实际结果是啥?有钱有势的人还是能喝酒,但是因为不用缴税了,做私酒的人整体收入还更多了。但对于政府来说,办案支出也增多了。每年要投入更多的财政资源养一批警察去打击犯罪。雪上加霜的是,因为禁酒,联邦政府丧失了一年5亿美元的酒类税收,就这样一正一反,国库也是大受影响,经常捉襟见肘。

更有意思的是,禁酒令还留下了一些口子,就是有些情况下酒还是可以制造和流通的,比如说你可以到药房里,拿着医生开的处方,去买威士忌,用于治病。因此,很多人就开始装病,医院里这样的病人开始大规模增长。据统计,禁酒令之后,医生通过开处方而增加的酒类消费,一年超过450万公升。

你看,这样的规则到头来没有一个人受益。该酗酒的还在酗酒,而且是以违法为代价在酗酒。

美国人最后实在受不了了,就在13年之后,也就是1933年,通过了宪法第21条修正案,撤销了禁酒令。在美国,修改宪法是很难的,两百多年来,只通过了20多条修正案,禁酒令就是其中之一,你说一条不易遵守的规则对人们的影响大不大?

如果你想用法律思维来制定规则,禁酒令你一定要记得,立法者把高尚的社会理想投射到法律里,恰恰导致法律无法执行,而且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成本。

我们可以有法治的理想,但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却不能有乌托邦和理想国。法国作家埃克苏佩里曾在名著《小王子》中说,什么是权利的真谛?权利的真谛就是,不要发布无法执行的命令。国王永远不会命令太阳从西边升起。

是正常人标准,不是敏感者标准

当然,法律的易遵守原则还有个维度,就是不能按照那些过于敏感的人的标准来设计规则。这是什么意思呢?

有这么一个例子。有一本世界名著叫做《尤利西斯》,是爱尔兰作家詹姆斯·乔伊斯在1920年代写的,被誉为是“现代主义文学最突出的地标”。

但是,就是这本后来成为经典名著的小说,刚刚发表的时候,却遭遇了美国法律的禁止。因为,这部小说一开始是在美国杂志上连载的,那是1922年,其中有一期,包含了一个描述手淫的场景。一个年轻的女性读者读了之后,感到非常震惊,就向纽约地区的检察官举报。经过起诉和审判,一审法院判定这部小说是淫秽作品,禁止发行。

后来,兰登书屋买下了这本书的版权,为了确保法律上没问题,他们就有意通过一个案子来看看法院的反应。具体怎么做的呢?

其实就是出口转内销,先把书在法国出版,然后运回美国,果真,在过关的时候被扣押了。检察官对书的内容进行了检查,说这本书毫无疑问是文学杰作,但在法律上却是淫秽物品,应该被没收和销毁。

随后,案子就上诉到了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要知道,在英美法系里面,联邦上诉法院是可以通过案例来确立法律规则的。所以,当时所有人,包括作者乔伊斯本人,都在等待法院的判决。因为,这已经不只是一个案子的事儿了,而是在定一个统一的规则。

最终,巡回上诉法院判定,《尤利西斯》不是淫秽物品。法官给出的核心理由是,判断一个作品是不是淫秽,应该看相关的描写会不会激发人的欲望或者不正常的反应。比如说生理学、医学、科学作品里面也包含一些涉及性的描写,后面这部作品没有被禁止,因为并没有激起人的欲望嘛。

你可能觉得不对了,之前那个女孩不就是有不良反应吗?法院回应说,我们在判断这个事情的时候,需要考虑的是大多数普通人的反应,而不是个别过于敏感的人的反应。所以,这就确立了一项规则,那就是“正常人的标准”,不能以极少数敏感的人来作为规则的标准。毕竟法律是为社会的大多数人制定的普遍规则。

案子结束后,兰登书屋印刷的《尤利西斯》这本书,就把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书附在小说里面,因此这份判决书也成为了历史上流传最为广泛的判决书。法官在判决书中写的一句话也成为了名言:“法律只考虑正常人。”

本讲小结

电影《烈日灼心》中,段奕宏扮演的警察,说过这么一段话:

法律特别可爱。它不管你能好到哪儿,就限制你不能恶到没边儿。它清楚每个人心里都有那么点脏事儿,想想可以,但做出来不行。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种强制性的修养。它不像宗教要求你眼高手低,就踏踏实实地告诉你,至少应该是什么样儿。

我第一次听到这段话的时候,就很受震撼,觉得这个警察说出了法律和人性的根本关系。但我还想补充一点,法律里不是没有规定上限,那些“人人平等”的宣誓性条款都是全人类的共同期待,只是法律不会给这样的表述附加法律责任,变成强制性的义务。这就像,如果你强迫人人都做好人,否则就要砍头,那样的话,法律就会显得过于严苛。

所以,在更多具体的规则当中,法律人克制了对上限的追求,更多地关注下限,避免本应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成为社会的灾难。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在保证下限的基础上,努力地追求上限的目标。

思考题:你在工作和生活当中有没有遇到过一些规则,由于标准要求过高,实际上被人架空的情况?欢迎你给我留言,分享你的经验。

这就是这一讲的内容,我们下一讲再见。

【来源:刘晗法律思维30讲。yufeiye.com(雨飞叶)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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