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模块,我想和你讨论法律的核心内容—规则。
法律人是怎么理解规则的,他们在制定规则时都有哪些考量?
为什么有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却迟迟不能立法?
面对海量法条,法律人怎样选择,又如何使用?
这几讲下来,你将看到法律人制定规则和使用规则的智慧。
今天,咱们就先从法律语言讲起。我问你个问题:法律语言越精确越好吗?
不,法律语言是模糊的,甚至可以说,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法律可以制定出来的前提。
这就奇怪了,我们慢慢讲。
美国最高法院,请注意是最高法院,有过一个著名的案子,判西红柿是水果还是蔬菜案。
你可能会觉得,这也太荒谬了,全美最高级别、最权威的审判机构怎么能判一个这样的案子呢?我们一起回到一百年前,也就是这个案子发生的1893年去看看。
纽约有一家很大的农产品公司把纽约港给告了。什么原因呢?他们从西印度群岛进口了一批西红柿,抵达纽约港的时候,这批西红柿被征收了10%的关税。
这跟西红柿是水果还是蔬菜有什么关系?美国1883年的关税法里规定,对于蔬菜征收关税,水果可以免缴进口税。纽约海关认为,西红柿是蔬菜,所以要缴税。
可农产品公司认为,英文里“水果”这个单词,也就是fruit,它的意思是果实。西红柿也是果实,所以应该属于水果。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农产品公司的律师还查遍了所有权威资料,从《韦伯斯特英语词典》里找到了水果的定义,说水果就是植物的果实。
纽约港这边的律师同样据理力争,也从《韦伯斯特英语词典》里找到了关于蔬菜的定义,说你看,豌豆、黄瓜、南瓜、辣椒这些东西虽然都是植物的果实,但谁把它们当水果?所以,西红柿当然是蔬菜。
这下,西红柿究竟是水果还是蔬菜这个难题就交给了各位大法官。最后,大法官们一致判决,西红柿应该被列为蔬菜,征收关税。
原因很简单,从植物学的意义上,西红柿的确是果实。但是,在日常意义上,西红柿的确被人们当成蔬菜,蔬菜更多是一种烹饪分类,而不是一种植物学分类。比如说,西红柿是被放在西餐的主菜里面吃的,比如意大利面里的肉酱。但西红柿从来没有像水果一样被放在甜品里面吃,所以它是蔬菜。
你看,我们天天都吃的西红柿,一旦成为一个法律问题,它到底是什么,就要被讨论了。为什么?因为在一个具体的诉讼里,西红柿是什么不取决于西红柿本身,而取决于在打什么官司,在谁的语境中。在植物学家的语境里西红柿可能是水果,但在法律人的语境里它就是蔬菜。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语言才变得模糊,而不是事物本身模糊。
你可别觉得西红柿案是个特例。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法律人的日常。甚至有个英国法官说过:“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所引起的。”
打个比方来说,法律当中经常会出现“适当”、“严重”、“轻微”这样的词语,它们的具体意思就更不明确了。
牛津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恩迪科特有本书,名字就叫《法律中的模糊性》,里面有一句话说得好:“模糊性以及因模糊性产生的不确定性,是立法的基本特征。”
那为什么就不能写清楚呢?这就是我要问你的第二个问题:法律语言越精确,争议就越小吗?
我的答案是:未必。
这就要说到法律人在制定规则时面临的三个挑战:
时间、灵活性和建设性考量,咱们一个个来讲。
时间的考量
先说时间挑战。哪怕在立法的当下,所作的规定是很精确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也会变得不明确。还拿西红柿案来说。
我们假设,法律里明确规定了西红柿是蔬菜。好了,这几年大连有一种新培育出来的品种,叫草莓绿腚鹰爪西红柿。这种西红柿吃起来是草莓味,甜甜的,没有人会拿它做菜,都是当水果吃。如果法律之前规定了西红柿是蔬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应该重新作规定?
那可麻烦了,世界上有千万种水果蔬菜,都挨个去定义,而且出一种新品就重新定义一次,这完全不现实。不光社会成本巨大,谁还敢学法律?
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是海军和陆军的总司令。这个规定足够精确吧。但是后来,空军出现了,你说这该怎么算?当然,美国人还是比较实用主义的,直接默认了总统也是空军的总司令。
法律规则不是合同条款,一般没有有效期的概念。无论是哪个国家的法律,都是要用很长时间的。所以,再精确的语言,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模糊。法律对一个事情规定得越精确、越仔细,就越容易过时,面对时间的挑战,稍微规定得模糊一点,才能用得更久。
灵活性考量
再来看第二个挑战:灵活性问题。
你打开任何一部法律,模糊词语是常常出现的。比如说,我们国家的公司法第18条规定,“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什么叫必要?很模糊吧?第51条规定,一般的公司要设立监事会,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什么叫“规模较小”的公司?是说人少,还是注册资本少?这都没有明确规定。
这种情况刑法里面就更多了,我们经常会看到“必要限度”、“情节轻微”、“重大损失”等等这些极度模糊的词语。
这背后的考量是什么?就是因为根本规定不清。你想,如果你是立法者,你要规定一个公司只要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就可以不设监事会。
那问题马上就来了,在一些发达地区,500万元以下的公司的确是小公司,但在某些欠发达地区,那可能就是个大公司啊。这个时候,法律就完全没有空间应对复杂多变的局面了。这就是法律人在制定规则时面临的灵活性挑战。
所以说,法律常常不是为了妥协才故意模糊,而是因为能用才故意模糊。用类型化的语言作出规定,然后把解释权和判断权一级一级地下放给司法机构,这样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法学家季卫东老师说过:“就立法而言,模糊性有时恰好是一个优点,因为它能够确保立法条文在不经常修改的情况下,法律对社会变化表现出更强的适用性。”
建设性考量
最后,摆在法律人面前最难的一个挑战,是无论你怎么立法,都会有人不同意,那怎么办?美国宪法的第二修正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提起这个修正案,你可能会觉得陌生,但你肯定听说过美国很多的枪击案。比如2017年,拉斯维加斯发生了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枪击案,一个白人枪手从酒店32楼向楼下演唱会现场扫射,59人死亡,527人受伤。
为什么美国禁枪这么难?就是因为美国宪法里面有这个第二修正案,让政府禁枪有了宪法上的障碍。
但是,如果你去看这个修正案的条文,你会发现,写得实在是太奇怪了。它的文字是这样:“训练有素之民兵乃保障自由州安全之所需,人民保有及佩带武器之权利不得被侵犯。”
你注意了,在这句话中,前一句是说民兵对于州的安全很重要,后一句是说人民有佩带枪支的权利。两个句子之间并没有一个表示因果关系的连接词,你可以理解为因果关系,也可以理解为并列关系。
你可能会疑惑,纠结这个有什么意义呢?
意义很大。因为它牵扯到一个核心的问题:到底持枪是一项普遍的个人权利,还是民兵成员的特殊权利?
如果前面的民兵条款和后面的持枪条款是因果关系,那就只有有资格成为民兵的成员,也就是男性、能打仗的人,才可以持枪,其他人不能持枪。如果不是因果关系,而是并列关系,那持枪权就有可能是一项每个人都享有的自由。
这条规则之所以写得这么别扭,就是因为,当时制定这个条文的时候,国会里面争论很大。一派叫做共和主义者,认为持枪是为了国家打仗,因此持枪应该是民兵的权利。但另外一派,也就是自由主义者,认为持枪权是公民对抗政府暴政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两派在实质问题上达不成共识,最后只能在措辞方面相互妥协,于是就写出了这么个奇怪的条文。
德国法学家施米特把这个叫做“延迟决断”。也就是说,在某些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的时候,好歹先在文字表述上达成一致,给日后的争论和斗争留下一个基础。
要知道,法律的制定过程本身不仅仅是写一条条文,而是各个利益集团博弈的过程。在争论比较激烈的情况下,经常会出现法律制定不出来的情况。这个时候,为了让法律能够出台,而不是一直拖下去,法律人就会先从措辞上达成一致。所以说,有些时候,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甚至是法律能够制定出来的基础条件。
本讲小结
好了,通过这一讲,你已经知道了为什么说法律语言是模糊的,而且有时候还必须是模糊的。
一方面,人类语言本身具有含混性。另一方面,为了能用、能够以最小的成本解决问题,法律人还故意把立法语言搞得很模糊。
思考题:你在工作和生活当中有没有遇到过创造性地利用语言的模糊性,来跟对方达成协议或者共识的例子?
欢迎你给我留言,分享你的体验。我们下一讲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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