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讲,我们讲到了,在法律的范畴内取舍事实,是法律人的基本功。你可能觉得,经过剪裁、折叠、重构的事实已经变得很清楚了。实际上,想要解决问题,事情还远远没完。
如果你有过咨询律师的经验就会发现,面对一个复杂问题,好的律师不会那么快给答案,而是会耐心倾听细节,不断提问。这不只是要找到重要的事实,更重要的是,他要确定这是个什么事,要通过哪种法律来解决。
这一讲,我们就来看看,法律人如何给事实定性,也就是贴标签,从而实现他想要的效果。
事实并不自带标签
法律人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首先要面临一个问题:
那就是法律门类实在太多,什么民法、刑法、行政法,甚至还有体育法、娱乐法等等,而且条文更多,浩如烟海。
所以,在很多情况下,一个案子可能会涉及很多规则,未必能一目了然地找到唯一的法条,去对照处理。
这个时候,先给事实定性、贴标签就变得非常重要。
我举个例子,这是发生在2006年的一个案子,这个案子在当时引起了全社会的激烈讨论。一个名叫许霆的年轻人到银行的ATM机取钱,他取了1000块钱之后,发现ATM机只显示取了1块钱,随后他就利用这个故障,先后一共支取了17.5万元。好,事实非常清楚,但这究竟算个什么事儿呢?
事后我们都知道了,法院把它算做刑事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
但是,很多法学家和律师都主张,这或许是个民事案件。道理很简单,许霆第一次取钱的时候,多拿了999块钱,按照民法的术语,这叫做“不当得利”,就是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自己得到了利益,而别人受了损害。
那他后来明知道机器有故障,还继续取钱,这又算什么呢?民法上算是侵权行为,就是侵犯了银行资产。如果按民事案件判决,结果可能就是返还资产加惩罚性赔偿。
所以,许霆案到底是个刑法问题,还是个民法问题,法律人内部是一直存在争议的。但是我们可以从中看出,贴不同的标签,判决的结果就完全不同。现实世界发生的事情是不规则的,没法直接放到法律的条条框框里去处理的。法律人得先给案件事实贴上标签,才能去找相关的法律条文,论证自己的道理。
事实并不自带意义,需要设定语境具体是怎么贴标签的呢?
顶级法律人的方法是:设定语境。设定语境,就是给一个案件事实补充更多的事实,把它放到更大的背景里面,去确定它的性质和意义。同一个东西,放到不同的背景里面,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这就好像,一个蛋糕放在面包店里不起眼,如果放在烛光晚餐的餐桌上,那肯定大有深意。举一个实际的案例你就懂了。
美国最高法院曾经在1952年判过一个著名的钢铁厂征用案。案情是这样的,朝鲜战争期间,美国发生了钢铁厂罢工事件。钢铁是战略物资,杜鲁门总统就想赶紧解决问题,一开始他让资本家给工人涨工资,但资本家不同意。后来,杜鲁门没办法,就下令征用钢铁厂,收归国有。钢铁厂的厂主不干了,于是就把政府给告了。
我先把判决结果告诉你:杜鲁门总统输了,决定判决结果的关键,不是什么事实,也不是某个具体规则,就是特定的语境。
因为宪法里面没有提到总统能不能征用钢铁厂,那用什么规则来判案呢?
从原告钢铁厂老板的角度来看,事情很简单,这就是非法征用嘛,侵犯了人的财产权。
但是对于大法官们来说,可没那么简单。他们首要的任务是设定事件的背景,也就是我们说的设定语境。总统的征用行为,到底应该放在罢工的背景下来看,还是放在战争的背景下来看,这就成了他们争论的核心。
我顺便说一句,这是美国历史上为数不多的9位大法官都发表了意见的案子。
一些大法官认为,这个事情的背景不是罢工和劳资关系,而是国家安全问题。两年间,美军已经牺牲了10万人。我们可正在打朝鲜战争啊。如果这么理解,总统就变成了国家的保卫者。征用钢铁厂算什么?很必要啊。
而且,朝鲜战争是冷战的一部分。之前国会已经批准了马歇尔计划,授权总统打冷战,捍卫西方阵营自由。所以,杜鲁门总统的行为,意义大了去了。
但另外一些大法官说,不对,这个事情的主线剧情是劳资矛盾。总统是为了解决罢工问题,才征用钢铁厂的。
如果是这样,就得追问,劳动法授权总统这么干了吗?当然没有。虽然总统有权解决重大劳资矛盾,但这个权力并不包括直接征用钢铁厂。
大法官们的争论核心,就是个事实定性问题,到底是国家安全问题,还是一个劳资冲突问题,这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决定了判决结果。
最终,第二种看法获得了大多数法官的支持,法院宣判杜鲁门无权征用钢铁厂。
所以,法律人相信哲学家杜威的那句话:“事实在自己的脸上并不自带意义。”如何设定语境,补充事实,非常重要,甚至能直接决定处理结果。
顶级的法律人,就是能够把一个确定的事实,放在不同的生活经验中,讲不同的故事。
在更大的语境中给事实定性
其实,顶级的法律人不只要把案件事实放到现实语境中去定性,有时候甚至会放到历史语境中去理解,以此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拿2015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判的同性婚姻案来说吧。这个案子当时可是轰动了全世界,因为它不但改变了美国200多年的婚姻传统,甚至改变了人类千万年来的婚姻定义。
事情很简单,一些州的法律禁止同性婚姻。申诉人呢,是一些同性伴侣。他们认为,这些法律侵犯了公民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最终,9个大法官以5:4的投票结果支持了申诉人的请求,也就是支持同性婚姻。支持和反对的大法官,都写了理由,因此判决意见超过了100页。
这个案子最有意思的一点是,大法官们不仅就法律问题争论得一塌糊涂,甚至在争论一个事实问题:婚姻的本质到底是什么?
他们不是抽象地谈这个问题,而是要把婚姻放到世界历史的语境中去理解。就是说,在人类漫长的文明史里面,婚姻到底是个什么事?
少数派大法官认为,婚姻从人类文明一开始就是异性的结合,无论结婚的人身份怎么变化,这个异性的基本结构没变。
为什么必须是男女结合?首席大法官说,是为了传宗接代。无论是布须曼人、古代中国人,还是阿兹特克人,几百万年来都是这样。也就是说,婚姻是一项公共政策,不是个人能自由决定的。正是因为能维持人口繁衍,维持社会存续,社会才会承认两个人的婚姻身份,并提供相应的保护和福利。
这么说的话,同性婚姻当然不能被允许了。
但是多数派却不这么认为。他们叙述了一个完全不同的历史:婚姻一直都在不断演化。比如,自由恋爱取代包办婚姻。再比如,从前美国禁止黑人和白人通婚,后来也废除了。随着时代发展,婚姻制度也在改变。
你看,这么一说,同性婚姻也只是婚姻制度演变的一个类型,凭什么说它就是异端呢?
我们稍微总结一下,讲到这里,大法官们争来争去,其实都是把同性婚姻这个事实,嵌入到文明史这个更宏大的历史事实中,争夺的是婚姻制度的定义权。
对于多数派来说,婚姻的历史是不断进步的,同性群体争取婚姻权利,是历史进步的一个新阶段。
对于少数派来说,婚姻的定义亘古不变,都是男女结合,同性婚姻是对人类婚姻制度的根本颠覆。
有意思的是,多数派大法官的判词中甚至引用了孔子的话,叫做“昏礼者,礼之本也”,大意是说婚姻是社会规范的基础。要知道,这可是极不寻常的,因为在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律传统中,判词当中是极少引用外国法和国际法的,更别提其他文明的经典了。
为啥引用孔子呢?就是要暗示,我们考虑美国的婚姻制度,要考虑到美国现在是个极其多元文化的社会,不能按照美国主流文化,甚至不能按照西方主流文化来考虑婚姻,那样的话就太狭隘了。我们应该考虑其他文化的内容,甚至包括东方文化。
如果你对同性恋的历史有了解的话,就会知道,西方基督教文明,是特别反对同性恋的。而东方文化,相比起来,是比较宽容的。引用孔子,恰恰是在暗示用宽容这个最基本的价值,来处理同性恋问题。
所以说,顶级的法律人能够超越案件事实本身,甚至超越当代的社会背景,通过定义历史,来重新定义案件的事实。
模块总结
到这,第二模块的内容就已经讲完了。在这个模块中,我跟你讲了法律人在发现事实这件事上,所面临的独特困境:
- 一方面,法律人要还原事实真相几乎是不可能的;
- 另一方面,无论有没有发现事实真相,都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给出解决方案,化解矛盾。
于是,法律人设计了一系列制度,来减少裁判者对事实的依赖,让真相不再是最终判案的绝对必要条件。
无论是诉讼时效、证据制度、举证责任,都是把发现事实的重任转交给其他人。
当然,仅仅是这样还不够,法律人会在已有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剪裁、折叠和重构等方式把事实进行聚焦,对标相应的规则,以达到想要的结果。
最后,哪怕是相同的事实,更高级别的法律人还会给它贴上不同的标签,放到不同的背景当中去塑造它的意义。
好了,有了事实,就可以套用规则判案了。下一讲,我们将进入一个全新的模块—规则。我会带你了解法律人的规则是什么样的,它的复杂性绝对超乎你的想象。我们下一讲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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