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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晗法律思维30讲第6讲“凡事讲权威:法律关心明智吗”文字版

进入第一模块的最后一讲,我要跟你探讨的是,在法律思维里一个特别重要的概念:权威。

法律必须要有权威,这一点,你应该能想到。在第一讲,我就说过,法律是一套强制性的规则体系,社会成员必须服从法律。甚至说,不合理的规则也是规则,也要服从,这是为了保证更大范围内的稳定秩序。

但是你看,规则是早就确立的,社会却始终是在发展的。因此,总会出现一些新的、复杂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则,却又急需解决。怎么办?这个时候,法律就会把决策权授权给一些公共的机构,比如说法院和法官,让他们有自由裁量权去解决问题。同时,还会通过程序和规则来限制他们的自由裁量权。

这么一看,法律的权威一方面是纸上的规则,另一方面体现在法定机构的决定。只要是在它的权限范围内作出的决定,你就必须服从,哪怕它的决定不够明智,甚至跟你日常的理性相抵触。

讲道理不重要,在哪里讲道理才重要

这个时候你就知道了,作为法律权威的执行者,法定机构是尤为重要的,这种重要首先体现在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上,那就是“管辖权”。简单来说,就是在谁的地盘上谁说了算。

老百姓经常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但是,在法律人看来,有理未必能走遍天下。因为法律是特别地方性的规则。我举一个例子。

2014年有这么一件事,一对英国夫妇搬到了阿联酋生活。我们知道,在现代国家,一般来说,只要是在这个国家疆域范围内的人,都要接受这个国家法律的管辖。所以,虽然这对夫妇是外国人,但是到了阿联酋,就得遵守当地的法律。这个时候冲突就产生了。因为在当地的伊斯兰教法律里面,母亲不是天然享有对孩子的监护权,会受到很多限制,比如宗教信仰、居住地等等一系列的要求。这个英国母亲就是由于不符合上述条件而丧失了对自己孩子的监护权。

这就是法律人所谓的“管辖权”:同样的事情,在一个国家是合法的,到另外一个国家就是非法的。

在外行看来,这的确有点荒谬。就连著名的法国哲学家帕斯卡都曾经抱怨过,说法律就是一种“以河为界的滑稽的争议!比利牛斯山的这边是真理,而那边是谬误”。

其实,不光国与国是这样,就连在一个国家内部,法律也是千差万别的。例如,在美国,像纽约、新泽西等东北部的州已经废除了死刑,但德克萨斯、佛罗里达这些南方的州至今还保留死刑。同样一个罪犯,在纽约州就可能活,但是在德克萨斯州就会死。你看,事关生死的事情,在同一个国家竟然也可能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在具体案件中,争夺管辖权很重要

所以,对于法律人来说,同一个案件,在哪里打官司,结果很可能是不同的。好的律师,在打官司之前,先要在管辖权上做文章。甚至为了争夺管辖权,无所不用其极。

再举个例子。1959年,有一名乘客在飞机上不断地看表,过一会儿就要问空姐,“有没有飞到阿肯色州啊?”阿肯色州,就是克林顿的老家。

大家都很纳闷,这趟飞机是从田纳西州直飞德克萨斯州,在阿肯色州根本不停。这人脑子有病吗?老问有没有飞到阿肯色州。

过了一会儿,空姐就过来说,飞机已经到阿肯色州的上空了。这个时候,只见那个人立即站起来,走向另外一名乘客,拿出一个信封说:“这是您的传票,请到阿肯色州法院应诉。”

原来,这个人是阿肯色州法院的工作人员。

收到传票的人很震惊,我是田纳西人,在伊利诺伊州工作,怎么经过一次阿肯色州,就要在当地被审判啊?

原来,这个人的公司和阿肯色州的一对夫妇有合同上的纠纷,本来应该在公司所在地伊利诺伊州打官司的。但这对夫妇听了律师的建议,觉得还是主场作战比较好,就想要变更“管辖权”,这才有了这样的方法。

最后,案子打到了联邦法院,联邦法院裁决,被告是在阿肯色州境内收到的传票,阿肯色州的法院有管辖权,所以官司就应该在阿肯色州来打。

你看,为了变更管辖权,不惜采用这样的招数,可想而知管辖权是多么重要了。

尊重权威的决定,与决定的内容无关

其实,对于法律人来说,管辖权还不只是个打官司的技术问题。它还有更大的一个维度,那就是在评判一个决策时,法律人首先要看决策的机构是不是有权拍板,而不是它的决策是否明智。只要是在权限范围内,哪怕是看起来非常愚蠢的决定,也得尊重。

就拿涉及特朗普的一个案子来说吧。我们都知道,特朗普当选总统后,经常被人批评,说他老作出荒谬的决策。

比如2017年,特朗普签了份总统令,禁止七个穆斯林国家的公民入境,被称为“禁穆令”。

结果是全美国、全世界都炸了锅,几乎都在谴责这个决策是赤裸裸的歧视,非常荒谬。

所以,当特朗普被夏威夷州告到最高法院的时候,人们是满怀期待的。一帮学富五车的大法官,总该整治一下他吧?

但是判决的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法院认为禁穆令是合乎宪法的。

为什么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说,国会已经授权总统根据自己的判断,拒绝那些会损害美国利益的人入境。无论总统禁止哪些人,禁止多长时间,采取什么方式,都是他权限范围之内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必须予以尊重。

你看,这就是法律人权威思维的体现。

你可能会说,其他领域也讲权威啊。比如说在学术界,我们也会推崇某个权威,信任他的判断。

但你要知道,在学术里面,权威专家的说法不过是研究的入口,学者还是要不断质疑和验证,甚至要去挑战权威,绝不能盲从。

但法官也好,律师也好,却是不问青红皂白地“盲从”权威。

在学术里面,盲从权威是一种智力上的懒惰。在法律里面,盲从权威却是一种专业的美德。

法律人的这种思维,还有个专门的名词,叫做“内容独立”。也就是说,尊重权威的决定,与决定的内容无关。换句话说,我们要尊重权威机构的决定,而不是尊重权威机构明智的决定。

美国宪法学领域有一个著名的说法,说一部法律虽然“极其愚蠢”,但却并不“违反宪法”,说的其实就是这个意思。你记住了这句话,就能记住法律人的权威思维。

不但要尊重权威,还要拿权威说事

法律人看重权威,其实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在提出自己主张的时候,也要不分青红皂白地诉诸权威,当然,这里面的权威,指的就是权威机构的规定,比如法律、法规或者司法机关的判例。

这就跟普通人遇到的场景有所不同了。在平常讨论问题的时候,如果有人上来就诉诸权威,说某某某就是这么说的,我们就得这么干,那就是不作推理、不讲道理嘛。

但是在法律里面,诉诸权威可是通行的惯例,甚至是论证的前提。

比如说,律师在起草法律文书的时候,就得引用具有权威效力的法律条文或者司法判例,来论证自己的主张。在英美法系,这些材料统称为authorities,也就是“权威”这个词的复数。

那如果没有引用这些权威依据,直接讲道理,哪怕你再有道理,也不能算是法律论证。比如在美国,法官经常在写判决书时很纠结,明明自己有个好点子,但就是找不到条文或者判例上的依据,他们管这个叫“写不出来”(Itwon’t write)。

所以很多时候,诉诸权威对于法律人来说还是一种纪律。

再拿法律文书的写作为例,对于不能引用什么,也有严格的规矩。

比如说,我在耶鲁读书的时候,就上过一门法律写作的课,老师就告诉我们,千万不能引用维基百科,甚至连一些在学界很权威的法律百科全书都不行,你必须引用法条或者案例。

再比如,美国最高法院曾经声明,他们的判决书前面的摘要,都不能当成法律权威引用,因为那不是大法官写的,而是编辑加上的,不能算数。

这些规矩其实都是在讲一点,你必须拿法律权威说事,而不能直接讲道理。

本讲小结与模块总结

好了,相信你已经理解了,为什么法律人对权威这件事,有一种近乎于固执的认同。

在法律里,任何争议都要有个唯一的决策者。在同一个事情上,哪怕是一个坏的决策,也比有两个好的决策要更好。在无法达到唯一正确答案的情况下,法律人追求的是唯一确定的答案。

讲到这里,第一模块的内容,关于法律人的基本思维模型,我已经用6讲给你讲完了,我们来梳理一下。

这个模块,我其实是在跟你讲,跟普通人的思维相比,法律思维确实有点倔,因为它不管既定的规则有没有道理,你都得遵守;也不管最终的判决是不是正义,你都得服从。

这听起来似乎有点强权即公理,法律人还追求公平正义吗?当然追求,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我一再跟你强调的是,法律人追求的正义是长期的、整体的公平正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逐渐实现每一个个案的合理结果。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一方面,法律有明确的实体规则,也就是各种权利和义务,划定人际边界,让人们用法律的技术语言,而不是道德的对错语言,去讨论和解决问题。

另一方面,当纠纷产生时,法律还设置了权威的裁决机构,让他们按照公正的程序来解决纠纷。

更重要的是,法律在解决个案的时候,还要照顾整体的规则。用美国法学家肖尔的话说:“最好的决策未必总是最好的法律决策。”

因为法律人深知,追求问题的最优解决方案,可能会导致问题无法解决。你想,如果每一个人,在每一个纠纷中,都追求最合理、最明智、最正义的结果,否则决不罢休,那会是个好事吗?

当然不是,真那样的话,很多法条都会受到挑战,多数判决都会受到颠覆。法律的规则就会千疮百孔,社会的秩序就会分崩离析。

所以,法律接受次优的方案,甚至容忍错误的答案,并不是因为愚蠢,而是因为法律是一项长期主义的事业,追求的是更大范围内、更长时间中的制度价值。

而法律思维的价值,就是帮你在看待事情时能够站得更高和想得更远。

好了,第一模块就到此结束了,我们下一模块再见。

【来源:刘晗法律思维30讲。yufeiye.com(雨飞叶)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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