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讲,我先问你一个问题,在判案的时候,法律人是不是要追求个案的公平正义?
这在多数情况下,当然是对的,法律如果不能提供公平正义,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了。但是,我要告诉你,事情没那么简单,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法律会刻意忽略个体的公平,牺牲个案的正义。
为什么呢?因为在法律人眼里,个案的公平正义非常重要。但是还有另一个问题也不能忽视,就是预期。
什么叫预期?预期就是,不但要解决当下的纠纷,还要控制长期的复杂性,给社会一个稳定的期待,让人们按照这种期待来安排生活。
你要知道,法律人解决纠纷的过程,其实也是确立规则的过程。因此,必须要考虑到,一旦眼前事情的处理办法,变成一种长远的规则,它的合理性、正当性,是不是还那么不容置疑?
所以,很多时候,法律人在作出决策时,都要超越当下的案件,想得更远一些。要知道,比起个案合理来说,法律人更追求长远的制度后果。
普遍规则与个案正义的冲突
我跟你讲个案子你就清楚了。这个案子非常出名,因为它奠定了美国财产法的一些基础原则。在耶鲁的财产法课堂上,这是第一个要讲的案子,就是1805年的狐狸案(皮尔逊诉波斯特案-Pierson v. Post)。
一个人在野地里发现一只狐狸,就带着猎狗开始追,追了很久终于把狐狸追到筋疲力尽。但是就在狐狸快要被抓住的时候,突然杀出另外一个人,直接拿枪把狐狸打死了,然后拿着狐狸扬长而去。
这时候,一直追狐狸的人就很不忿,老子追了半天,就快到手了,却被你摘了桃子,于是他就到法院讨个说法。
你猜法院是怎么判的?可能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判追狐狸的人赢,毕竟是人家先发现的狐狸,而且付出了劳动,都快抓到了。如果判给那个开枪打死狐狸的人,就太不公平了。
但法院的判决恰恰相反,所有权属于开枪打死狐狸的人。
为啥呢?法院说,判断所有权归属于谁,不能按照追逐原则,应该根据捕获原则。简单来说,就是谁在追不重要,谁拿到手才重要。
这个判决乍一看确实很不公平,但是法院有个更长远的理由,就是得考虑人们的预期。你想,如果狐狸的所有权归了追狐狸的人,那么,要是有多个人同时追逐一个猎物,那应该归谁呢?如果把追逐作为确定产权的原则,那么一个东西的产权就是不确定的,就会引发更多争议,法律就失去了定分止争的作用。
中国古代法家,其实也有类似的思想,你还记得我在前面的课程里讲过,商鞅曾经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意思是,野地里的兔子,哪怕是道德高尚的圣人都会去抢,因为它没有划定所有权。今天判了是追狐狸的人赢,就意味着,明天、后天会有海量的官司闹到法院里来。
你看,在法律人的思维里,个案的处理结果有时候就和规则的普遍性是有冲突的。这个狐狸案,就是牺牲了个案的正义,照顾了普遍的规则。
为什么要这样?我们从前几讲里已经知道,法律一开始,就是以整个社会为对象来设计的,它服务的从来都不是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所以,法律规则的确立要对所有人普遍适用,不是具体合理,而是整体合理。如果每件事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我们就不需要法律了。
有一个形象的比喻是,法律人更关心气候,而不是天气。也就是说,如果外行关注的是个案正义,法律人关注的则是普遍正义,关心的是未来大量的类似情况。
英美法系里有个遵循先例的原则,意思是,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必须遵循之前类似案件的判决,以往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同样具有约束力。反过来说,他们的法官在判定手头案子的时候,就得考虑到,以后其他法官也得这么判。
当然,大陆法系也是一样,在我们国家,虽然没有这个原则,以前的判决对以后的法官也没有约束力。但是,一个案子的结果同样会给整个社会提供一个信号,塑造大家对未来的预期。所以,在判案时,我们的法官依然会特别重视这个案子确立的长远规则是不是合理。
规则的稳定预期比结果合理更重要
法律人为了维护普遍规则,不惜牺牲个案中的合理结果。有时候,甚至这个结果对于当事人来说代价十分巨大。
我再跟你讲一个美国的案子,这个案子涉及的可不是一只狐狸,而是一片矿产。
1985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了一个奇葩的案子,矿主就比规定的日期晚了一天做登记,就损失了价值几百万美元的矿产所有权。
事情是这样的。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矿主为了维持自己的产权,每年必须在土地管理局系统里面登记一次,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是12月31号之前,否则就视为自动放弃产权。注意这里的措词,是12月31号之前。
有个矿主在12月31号当天才提交材料。这就遇到了问题,究竟“12月31号之前”包不包括31号当天?
矿主认为,按照常识,当然应该包括啊。而且,他还找出土地管理局2年前的宣传手册,上面写的是“12月31号当天或之前”。
但土地管理局说,这是个错误,现在国会已经通过了新的立法,我们也已经纠正了错误。
要知道,这片矿产,价值几百万美元,光年收入就100万美元,那可是1980年代,100万美元可不是小数目。不能因为晚一天交作业,就判零分吧。
所以矿主就把官司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最终还是判决矿主败诉。
大法官的理由是,虽然这个法律条文非常地笨,对矿主来说也造成了巨大伤害,但法院也不能把日期给改了。“31号之前”就是不包括31号当天。
为啥这么严呢?大法官说,因为你不能只看眼前。如果这一次法院可以纠正国会立法的错误,那法院也可以在类似情况下,按照自己的理解改动法律中其他关于日期的规定,这就是在干涉立法权,是篡权啊。这一次可能修改得很合理,但下一次如果不合理呢?
你看,法律人更看重的,不是个案的结果是否合理,而是整体的规则是否稳定、统一。法律人追求的,也不是每个案例中的正确结果,而是总体法律运作的最好结果。
所以,英国的柯克大法官有句名言: “法律忍受对于个别人造成的伤害,比对大多数人带来不便、造成伤害要好。”
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布兰代斯也说过:“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则被确定下来,比被正确地确定下来,更重要。”也是这个意思。
疑难案件制造坏的法律
听到这里,你可能会问了,如果法官就是要追求个案正义,又会怎么样呢?
那就可能会制造出一些规则,在当时看起来很正确,但长远来看却有些荒谬。
拿美国历史上涉及言论自由最经典的一个案例来说吧,这个案子你大概率听说过,就是著名的《纽约时报》案。
我简单跟你说下案情。
1960年代,正是美国民权运动的时代,当时《纽约时报》发了个广告,说马丁·路德·金在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遭受过警察的迫害。蒙哥马利市的警察局局长苏利文一看,这不就是说我吗,纯属胡扯,我根本没干过这事啊。
于是他就起诉《纽约时报》诽谤,当地的法院立即判了《纽约时报》败诉,要它赔偿警察局长五十万美元。
《纽约时报》很不服,上诉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判《纽约时报》胜诉。理由是,对于政府官员任何的批评,都受到言论自由的严格保护,哪怕与事实不相符,也不用承担诽谤的民事责任,除非官员能够反过来证明,报纸是在恶意造谣才行。
你想,政府官员和民众之间本来就信息不对称,要让老百姓去证实官员确实贪赃枉法,这个要求就显得过高了。如果要求公民批评政府官员的言论必须有事实依据,就会造成“寒蝉效应”(指人民害怕因为言论遭到国家的刑罚,或是必须面对高额的赔偿,不敢发表言论,如同蝉在寒冷天气中噤声一般),以后大家就不敢说话了。
这么说来,这个案子确立的规则是不是很合理?在民权运动的背景下,这个结果保护了马丁·路德·金和其他追求平等和正义的人,再合理不过了。
但是,这只是硬币的一面,我们再看看另一面。这个案子实际上是给媒体开了绿灯,也就是说无论你怎么骂官员其实都没事。而且,后来最高法院还把这个规则进一步扩大,不但官员可以随便骂,公众人物、明星也可以。
你看,一旦这个判决被确立为普遍的规则,就造成了一个后果,那就是美国媒体的不负责任。今天我们看到美国媒体随意造谣、恶意中伤政治家和公众人物,说到底就是因为《纽约时报》案所确立的规则。
因此,哈佛大学法学院著名的宪法学教授桑斯坦就说:本来《纽约时报》案是想提高美国民主政治的质量,结果却是败坏了公共讨论的氛围。
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霍姆斯大法官曾经感慨: “疑难案件制造坏的法律(Hardcases make bad law) 。”这句话虽然说得有点绝对,但也道出了法律人的一种无奈。
本讲小结
好,我们来梳理一下,这一讲,我跟你讲了法律人对于规则的普遍性非常重视,更关心一个案件对于规则的长远影响,而不是当下案件的合理解决方案。
思考题:你在生活和工作中有没有遇到过,做了一个决策,当时看很不错,但是事后却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欢迎你给我留言讨论。我们下一讲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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