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六合法院公布了一起因一块猪肉引起的诉讼。
事发于3月22日南京一市场内,一位猪肉摊主随手将一小块不要的猪肉丢弃在行人过道。
随后,某阿姨经过,恰巧踩到地上的猪肉而滑倒,摔倒过程中,她撞到了旁边的小推车。
送医后,该阿姨确诊为左侧第9、10根肋骨骨折,创伤性胸腔积液,肺部感染等。
由于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受伤阿姨将猪肉摊主、小推车车主及市场管理公司告上法院。
最终,经法院调解,受伤阿姨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万元。其中,猪肉摊主赔偿1万,小推车车主和市场管理公司各赔偿5千元。
法官说:
虽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不文明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否定结果,仅仅属于道德谴责范围,但若因不文明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行为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因疏于管理,未能在合理限度内保障他人的权益,致使他人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六合法院,农民频道,广东公共DV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