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稠剂已过期数月,仍用其生产婴儿润肤霜!
7月12日,福建省药监局依法责令“漳州怡嘉化妆品有限公司”改正并罚款。
案件回顾
2022年3月17日,福建省药监局对漳州怡嘉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公司原料仓库内查见原料“高分子柔肤&滑肤增稠剂W-9A”(批号:20201013C)超过使用期限仍放在合格原料区,该公司涉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原料生产化妆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上述原料自2021年10月12日过期后,该公司使用其生产植护婴儿润肤霜73492瓶(规格:50g/瓶,批号:YCBM06A、YCBL19A、YCBK29A、YCBK29B、YCBM29A),已全部销售,货值共计77313.6元。3月19日至3月29日,漳州怡嘉化妆品有限公司召回涉案产品69841瓶,实际销售3651瓶,违法所得3840.9元。
6月21日,福建省药监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漳州怡嘉化妆品有限公司,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公司在期限内未向福建省药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福建省药监局认为,漳州怡嘉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原料“高分子柔肤&滑肤增稠剂W-9A”生产普通化妆品植护婴儿润肤霜,属于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
7月12日,该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理如下:
没收过期原料“高分子柔肤&滑肤增稠剂W-9A”43.07kg;
没收召回的69841瓶涉案产品;
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3840.9元、并处货值15倍罚款1159704元,罚没款合计共1163544.9元。
【中国消费者报】
编辑有话说:奸商真可恶,婴儿照样“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