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7 月 7 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杀人,被告人洪峤、祁文强盗窃一案:
对“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对“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侦破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峤与被害人李某月(女,殁年 21 岁)系恋人关系,后二人发生矛盾,洪峤产生杀害李某月之意,并邀约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多次商议杀害李某月的计划。
2019 年 5 月,被告人洪峤指使被告人祁文强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度假区盗窃一台单目夜视仪(价值人民币 18000 元)。
2020 年 7 月 6 日,洪峤等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选定云南省勐海县普洱茶公园为作案地点,由洪峤诱骗李某月前往勐海县,同时提供资金及作案工具,后洪峤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9 日上午,张晨光、曹泽青到达勐海县。
当晚,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洪峤、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洪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策划者、指挥者,并提供作案费用,诱骗被害人至案发地,张晨光与曹泽青积极参与策划、分工合作杀害被害人,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峤的地位最高,罪责最为突出。洪峤因与被害人恋爱纠纷,精心策划犯罪,指使张晨光、曹泽青将被害人杀害并掩埋,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予以严惩。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在盗窃共同犯罪中,洪峤首起犯意,指挥祁文强具体实施盗窃行为,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峤的罪责更为突出。祁文强到案后主动交代盗窃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案件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陈寿萍要求严惩被告人、自愿放弃赔偿,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被害人近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宣判。
“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案情回顾
2020 年 7 月,李某月在男友洪某的哄骗之下独身前往云南勐海县,与此同时受洪某指使的张某光、曹某青也前往勐海,二人在提前准备好行凶工具之后,将李某月诱骗至勐海县普洱茶公园内将她残忍杀害。
李某月失联后,联系女儿未果的李胜在女儿男友洪某的陪伴下报警。就在家人朋友寻找李某月期间,洪某曾在朋友中散布李某月拿走了他几万块钱后,吵架离开的消息。
2020 年 8 月 4 日,勐海县警方通报,经缜密侦查,发现失联女大学生李某月的男友洪某(男,24 岁,江苏南京人)等有重大作案嫌疑。8 月 3 日,勐海警方会同南京警方在南京市将洪某、张某光(男,21 岁,江苏宿迁人)、曹某青(男,20 岁,江苏南京人)等犯罪嫌疑人抓获,并于当日在勐海县城郊外山林中找到了被掩埋的李某月尸体。警方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洪某与张某光、曹某青在南京合谋,张某光、曹某青前往勐海县于 7 月 9 日晚将李某月诱骗至该县城郊外的山林中杀害并埋尸。
2020 年 9 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通报称,该院 2020 年 9 月 4 日对犯罪嫌疑人洪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曹某青、张某光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祁某强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2022 年 1 月 28 日上午,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在云南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在 27 日的庭前会议上,李胜申请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金额从 15 万降为 10 万,并表明,获得赔偿不是目的,” 我们坚决要求对其判处死刑,杀人偿命,严惩罪犯。”
2022 年 7 月 5 日,”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 受害人李某月的父亲李胜告诉大象新闻记者,7 月 4 日,他接到云南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该案件将于 7 月 7 日上午 10 点一审宣判。
” (2020年)7 月 9 日是女儿离去的日子,我们原本计划到云南女儿遇害的地方看看她。” 李胜介绍,法官在电话中表示可以在南京当地的法院听审,但他还是希望亲自到云南等待宣判结果。
李胜透露,之前他曾接到犯罪嫌疑人洪峤父亲的电话,对方深感愧疚,想要拿出高额赔偿金,希望能和李胜见面,李胜果断拒绝。【红星新闻】